《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2)

2019-08-01 23:33

第十九条 【业务审查方法】根据客户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等级的尽职审查措施。

(一)对可信客户实施一般审查措施,便利其贸易投资活动。

(二)对关注客户实施强化审查措施,审慎为其办理业务。

(三)可信客户,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外汇局、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提示的异常行为特征或风险,或者银行自行判断存在异常行为特征或风险,应比照关注客户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第二十条 【直接证明材料】直接证明材料指能直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来源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真实性证明资料。直接证明材料能够直接证明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或需求,且客户合法拥有办理外汇业务所必需的相关权利,如货物所有权、应收账款债权等。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核准、备案、登记、许可、配额等文件。如业务核准件、外汇业务登记表、配额证、备案登记信息表等;

(二)海关出具的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 (三)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税务证明、税务备案表等; (四)审计机构出具的全面或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五)保险机构出具的针对基础交易的相关保险单据;

(六)可信仓储公司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等货权证明文件;

(七)可信船运公司等运输物流企业出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海运提单、空运单据、陆运单据等;

(八)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检报告、检验证书、原产地证明、与基础交易相关的保函或现场勘查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间接证明材料】间接证明材料指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成证据链,侧面间接证明业务背景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间接证明材料可来源于客户自身、客户的交易对手方、经办银行、管理机构、其他可信第三方等。间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客户自身或其关联方、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交易合同、交易意向书、交易证明、发票、付款通知、董事会决议、业务申请、业务说明等;

(二)客户自身或其关联方、交易对手方的财务报表、业务记录、会计记录等;

(三)银行采集的与客户及其交易有关的、确可佐证业务真实性的数据、资料、现场勘查报告等;

(四)管理部门出具的辅助资料,如资本项下业务登记凭证、额度管控信息表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信息等,可信第三方出具的辅助物流单证如装箱单、运输保险单据等,或者征信资料,或者与客户及其交易有关的、确可佐证业务真实性的相关单证、资料、数据等。

第二十二条 【证明材料的使用】银行可根据业务风险

状况和客户风险等级,要求客户提供或主动收集证明材料。银行应按以下方法使用证明材料判断交易真实性:

(一)首选直接证明材料,辅以间接证明材料; (二)证明材料来源广泛,包括来自独立第三方、管理部门、客户自身等;

(三)证明材料自身内部要素之间、证明材料之间、证明材料与客户背景之间不存在矛盾;

(四)证明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第二十三条 【一般审查措施】对于无风险提示特征的可信客户,银行可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及银行自身内控规定,审查客户准入资格和业务背景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强化审查措施】对于有风险提示特征的可信客户、关注客户以及银行自行判断具有违法违规、规避外汇监管、虚构交易背景实施投机套利等行为特征的客户。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强化审查措施:

(一)要求客户提供或主动收集更多的直接证明材料; (二)通过自行查证、工作组内部共享信息、第三方查证等方法,查证客户提供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本身是否真实、是否被伪造变造、是否未被违规重复使用;

(三)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工商登记系统、征信系统、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和背景信息;

(四)深入了解客户的背景信息,如法人代表、实际控

制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上下游合作伙伴、母公司和关联企业、业务历史记录、资信评级记录、其他通过公共数据库或互联网渠道能获取的信息等;

(五)全面分析客户申请办理业务信息,如业务需求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对手方、交易受益人等;

(六)现场实地查访自然人客户住所或单位所在地,机构客户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

(七)银行认为需采取的其他审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后续处理(一)】客户无法通过真实性审核,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应暂停为其办理业务,并主动收集或要求客户提供更充分的真实性证明资料,直至确认交易真实、业务合规。银行采取强化审查措施仍未能排除风险提示特征的,应审慎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二十六条 【后续处理(二)】经业务审查无法排除风险提示特征,且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行为的,银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一定时期内限制或拒绝为其办理某类或所有外汇业务;

(二)纳入银行内部的关注客户名单;

(三)按程序提请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审议发布风险提示,或向外汇局提出监管建议;

(四)银行认为需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业务持续监测

第二十七条 【持续监测】在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后,银行应结合其风险管理流程,在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监测客户的后续行为及资金流向,确保资金的后续流向及用途符合监管要求。在后续监测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银行应暂停为客户办理后续业务及其它外汇业务。

第二十八条 【重新识别客户】当客户出现以下情形时,银行应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相关交易行为、资金用途和流向等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出现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嫌疑的;

(五)银行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发现疑点的;

(七)银行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和信息的其他情形。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寿阳瑞龙报告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