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案件收容劳动教养数
额标准的意见
苏劳教委字【1998】4号
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市、县(区)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文件),对我省盗窃案件起刑点的标准作了调整。为使盗窃公私财物案件劳教数额标准同起刑点相衔接,更好地促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案件劳教的数额标准如下:
一、对盗窃违法犯罪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1.盗窃数额累计达到900元以上的;
2.三年内因盗窃受到治安处罚,又盗窃数额累计达800元以上的; 3.三年内因盗窃受到两次以上治安处罚,又盗窃数额累计达到700元以上的;
4.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三年内又盗窃作案,或流窜盗窃作案,数额累计达到600元以上的;
5.一年内入户盗窃两次以上的;
6.实施盗窃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拘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对扒窃违法犯罪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1.扒窃数额累计达400元以上的;
2.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三年内又扒窃数额累计达到300元以上的;
3.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以上的。
三、对窝赃、销赃违法犯罪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1.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窝赃、销赃数额(指赃物价值、下同)累计达到800元以上的;
2.因窝赃、销赃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又窝赃、销赃,数额累计达到700元以上的。
对盗窃、扒窃、窝赃、销赃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劳动教养,违法犯罪数额是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作案手段、案件情节及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对初偶犯、未成年犯,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投案,积极退赃的,即使达到起点数额,也可以不劳动教养。对违法犯罪数额虽略低于起点标准,但情节、后果比较严重的,也可以劳动教养。
四、以盗窃案由办理的收容教养犯罪少年案件,应当同时具备数额标准5000元以上、多次作案、家庭无管教能力、确实需要收容的条件。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