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案件收容劳动教养数额标准的意

2019-08-01 23:46

江苏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案件收容劳动教养数

额标准的意见

苏劳教委字【1998】4号

各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市、县(区)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文件),对我省盗窃案件起刑点的标准作了调整。为使盗窃公私财物案件劳教数额标准同起刑点相衔接,更好地促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案件劳教的数额标准如下:

一、对盗窃违法犯罪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1.盗窃数额累计达到900元以上的;

2.三年内因盗窃受到治安处罚,又盗窃数额累计达800元以上的; 3.三年内因盗窃受到两次以上治安处罚,又盗窃数额累计达到700元以上的;

4.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三年内又盗窃作案,或流窜盗窃作案,数额累计达到600元以上的;

5.一年内入户盗窃两次以上的;

6.实施盗窃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拘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对扒窃违法犯罪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1.扒窃数额累计达400元以上的;

2.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三年内又扒窃数额累计达到300元以上的;

3.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以上的。

三、对窝赃、销赃违法犯罪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1.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窝赃、销赃数额(指赃物价值、下同)累计达到800元以上的;

2.因窝赃、销赃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又窝赃、销赃,数额累计达到700元以上的。

对盗窃、扒窃、窝赃、销赃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劳动教养,违法犯罪数额是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作案手段、案件情节及危害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对初偶犯、未成年犯,情节显著轻微,主动投案,积极退赃的,即使达到起点数额,也可以不劳动教养。对违法犯罪数额虽略低于起点标准,但情节、后果比较严重的,也可以劳动教养。

四、以盗窃案由办理的收容教养犯罪少年案件,应当同时具备数额标准5000元以上、多次作案、家庭无管教能力、确实需要收容的条件。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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