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 四、经费渠道
这次增加离退休(职)费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开支渠道支付。
五、由我市代管的中直驻沈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六、解释权限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 4/15/1994 发文编号: 沈人发[1994]18号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最近各区、县(市)、各部门就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询
问处理意见。经请示省人事厅,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1、1985年工资改革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
年限可与任行政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2、越级提拔的干部,按提拔后的职务套改,不应下延到原任职务进行套改。 3、1993年10月1日以后,受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其1993年9月30日前实际担任的职务进行套改。从其被聘任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比照1993年9月30日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套改工资水平兑现工资。以上只适用于1993年通过资格评
审并于1994年4月底前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4、事业单位执行同一级职员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现为正职的,如果按正职套改的工资额低于或等于按副职套改的工资额,可以在按低一级职务套改工资额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个档
次。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原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64元就近、就高套改时,如果同样的套改办法,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工资额高的,可以先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标准,再
就近就高靠入现职务工资标准。
6、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按工资制度改革
前参加工作人员套改后剩余的本人份津贴、补贴数额发给津贴、补贴。
7、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评聘的政工职务的人员,可以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
套改。
8、农村科技人员按国发[1983]74号文件浮动的工资不做为计算活的部分的基数。 9、新的工资制度,技术工人执行技术等级工资,同时有相应的津贴部分,因此原特级厨
师津贴,套改后不再保留。
10、原集体所有制职工,后录用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其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
可计算为套改年限。此规定只适用于这次套改,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11、征地带人招收的职工,招收当时是按其务农时间比照同期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水平确
定的工资,这次套改,将原工资作为套改基数,因此其务农时间不视为套改年限。
12、病休人员的套改年限,按其领取工龄津贴的年限计算。
13、因表现很差或犯错误低套工资而增资额不足35元的,不予补足35元。 14、离退休人员原在高等院校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可计算为这次加发生活费的年限。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 3/13/1995 发文编号: 沈人发[1995]15号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事局
具体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 [1993]85 号 ) 及《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辽人函 [1994]33 号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 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遇到
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现通知如下:
1 、根据国办发 [1993]85 号文件中关于 “ 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 , 自1993 年 10 月 1日 至1997 年 9 月 30 日 , 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级别, 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规定 , 我市从每年一月起, 对工资套改后职务未发生变化 , 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 1993 年 1O 月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 , 晋升后级别工资没有变化的按原职务衡量是否
晋升级工资, 不能按新任职务的套改条件晋升级别工资。
2 、工资改革前基础、职务 ( 岗位 ) 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加 64 元后 , 正好等于工资改革后某一档次新的职务 ( 岗位 ) 工资标准的, 其职务 ( 岗位 ) 工资可再就高套入上一个工资
档次。
3 、按低两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 , 高于按现任职务套 改的职务工资的 , 可先按低两级职务进行套改 , 然后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但按工资额套改的 ,不得按此办法处
理 。
4 、获得硕士学位的讲师 ( 含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 ), 如现工资低于讲师 ( 或相当专业技
术 ) 职务工资标准第二挡的 , 可按讲师工资标准第二档执行。
5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担任的职务 ,不做为套改工资的依据 , 也不计算任职年限。 6 、鉴于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业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 , 且见习期间不确定职务 , 因此 , 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校从事教师工作、医疗卫生单位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 其见习期工
资不执行提高10%的规定。
7 、对分配到县以下 ( 不含县教育、卫生、农、林、水利 基层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 可不实行见习期 , 直接实行定级工资 , 其定级工资标准可比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 单
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 [1993]85号 ) 规定的同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高一挡。分配到上述单位的 1993 年 10 月 1 日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现工资低于上述工资标准的 , 按此规定执行。如调出上述实行高定一档工资单位范围的 , 其高定的一档工
资标准即行取消。
8 、根据沈政办发 [1994]4 号文件第二问题第 ( 四 ) 点第 8 条规定 , 在工资改革套改工资时低定一档或减发一个档差工资的人员 , 经一年考核后 , 表现较好的 , 可恢复其应定的职
务工资档次。考核年限从职务工资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9 、按规定实行两种工资制度的单位 , 其内部具体实行哪种制度的界定,应以工作部门划
分 , 不能以人员划分。
凡符合以上规定需调整工资的请于五月底前办理完毕。
沈阳市人事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