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活动统计调查表
(展览馆和会议中心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表 号:京 统 服 调 2 表 制表机关:北 京 市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文 号:京 统 发 [2009] 44 号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执行期限:2009年 5月 31 日 止 一、基本情况 01组织机构代码: 02行政区划代码: 03单位名称: 04单位地址: 05邮政编码: 06注册开发区:
07开发区代码: 08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9登记注册类型: □□□
内资:110国有 120集体 130股份合作 141国有联营 142集体联营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其他联营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 172私营合伙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 港澳台商投资: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30港澳台商独资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310中外合资经营 320中外合作经营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2008年 2007年 二、场馆设施情况 会议室个数 个 11 其中:座位数超过500座的会议室个数 个 12 最大会议室面积 平方米 13 场馆建筑面积 平方米 14 场馆展厅面积 平方米 15 室外展览面积 平方米 16 标准展位个数 个 17 展厅利用率 % 18 三、从业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 人 21 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人 22 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人 23 临时人员 人 24 四、接待会议情况 接待会议个数 个 31 其中:国际会议 个 32 其中:参会人员超过500人的会议 个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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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居住一夜以上的会议 其中:外省市在京主办的会议 五、接待展览情况 接待展览个数 其中:国际展览 其中: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 展览面积1—5万平方米的展览 其中:生产设备展 房产建材装潢展 教育培训艺术展 咨询顾问人才招聘展 其中:外省市在京主办的展览 展览面积(含室外展览面积) 其中:国际展览面积 其中:外省市在京主办展览的面积 参展观众人数 其中:外国人 其中:专业观众 六、经营情况 接待会议和展览收入 其中:接待会议收入 其中:国际会议收入 接待展览收入 其中:国际展览收入 其中:门票收入 场馆租金收入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人次 人次 人次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34 35 51 52 53 54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7 68 69 81 82 83 84 85 86 87 其中:外汇收入(折合人民币) 千元 90 七、补充资料 1.我市会展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可以复选,最多选4个)
①建立健全会展行业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 ⑤ 规范相关的配套服务行业; ②树立品牌意识及长远规划,抑制短期短视行为; ⑥加强管理,引导市场; 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杜绝恶性竞争; ⑦改善场馆周边的交通状况; ④规划建设国际高水平会展场馆,合理布局; ⑧提高展馆服务意识。 2.请提出建议: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9年 月 日
本表审核关系:11≥12;21≥22;21≥23;31≥32;32≥33;31≥34;31≥35;51≥52;51≥53+54;
51≥57+58+59+60;51≥61;62≥63;62≥64;67≥68;67≥69;81=82+84;82≥83;84≥85;81≥86+87;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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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一、填报对象及报送日期和方式
1.填报对象:北京市辖区内的展览馆和会议中心。 2.报送日期和方式:2009年5月5日前邮寄或报送至北京统计信息咨询中心纸介质报表一份(自留一份备查)。
3.报送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市府大楼4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53
联 系 人:崔哲 联系电话:63049053 二、填报规定
1.计量单位、填报范围要严格按照指标规定填报。
2.本表须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3.本表中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工整清晰地填写;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4.本表中的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要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三、主要指标解释
本表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组织机构代码(01) 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或规定字母)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法人单位分支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02)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目录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①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②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③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④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代码为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①社区居委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②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单位名称(03)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详细名称。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加盖的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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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单位地址(04)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不要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邮政编码(05) 指单位实际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注册开发区及代码(06、07) 企业填写其注册开发区的名称,代码对照《开发区名称及代码》目录填写。《开发区名称及代码》目录中查找不到所在开发区名称的企业免填。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8)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填写;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登记注册类型(0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110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120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30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142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149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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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指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330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个数(11) 指所有对外出租作为会议用房的房间个数的累加。无论座椅摆放形式是洽谈式、教学式或剧院式。
座位数超过500座的会议室个数(12) 指能容纳500人同座一室的所有房间个数。 最大会议室面积(13) 指在所有会议室中,容纳人数最多的会议室的面积。
场馆建筑面积(14) 指从建筑物的外墙线算起,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不包括天井、室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按各层(包括地下室面积)面积总和计算;原有房屋加层只计算加层增加的面积;拆除重建或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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