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万元保障标准执行,诉讼费、罚没收入不回拨。 漳平法院:享受类别为二类,2009年预算未执行年人均1.8万元公用经费及个案300元业务经费的保障标准。公用经费按年人均0.25万元的定额核定,年终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追加。诉讼费收入100%返拨、罚没收入80%回拨。 (二)“明脱暗挂”问题仍然突出
财政预算的安排直接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挂钩,法院多收,财政多安排,法院少收,财政少安排,这一状况已经制约了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三)公用经费被其他支出挤占
我市两级法院2008年度受理案件21259件,审结20935件;2009年度受理案件29187件,审结25725件。由于案件数的不断增多,法院需要聘用一些书记员、后勤人员、人民陪审员来辅助完成法院工作。我市两级法院临时聘用人员由2008年193人增加到2009年的232人,增长20%,这部分人员占法院工作人员的30%。由于财政部门没有核定这部分人员的人员经费标准,也没核定这部分人员的公用经费,因此,按在编人员核定的公用经费预算,要用相当多的一部分来弥补这部分人员的人员和公用支出。 (四)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带来的问题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
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案件高发、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仍处于增长态势。出台这一改革政策,无疑导致司法成本不断增加,建设具备执行死刑条件的标准化刑场,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人员、专用车辆的配备等等,都给法院经费的保障提出极大的挑战。 (五)法院基本建设欠债情况严重
地方法院的“两庭”建设经费吃紧。由于债务负担沉重,基层法院领导要用很多的精力去奔波协调,严重影响对业务工作的领导和对队伍的管理。
(六)待遇偏低影响法官队伍稳定
欠发达、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人均月工资仅1000余元,使得法官的物质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审判工作任务重、强度大、风险高、要求严,与法官收入低之间的对比突出,法院队伍的工作热情备受影响,加之地区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大,贫困地区法院的人才加速向律师行业和一些经费保障水平较好的地区流失,人才外流、断档、空缺的现象极为严重,队伍难以稳定。 四、解决经费保障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明晰科学的经费测算制度
建立明晰科学的经费测算制度是独立司法预算方案的基础,
根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规定:法院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大类,因此应当分别设定四大类经费测算机制。1、合理确定人员经费。统一规范法院工作人员工资、津补贴,平衡缩小全国法院收入差距,将临时人员、人民陪审员纳入测算范围,列入财政预算,避免挤占公用经费。2、科学核定人员经费标准,建立法官“专薪”保障体制,享受法官的专门薪金。3、科学测定公用经费。笔者建议以人均办案数和案件复杂程度为基础,科学测定一、二、三类地区公用经费标准,并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同时,应将社会发展过程中新产生费用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如科技法庭网络租赁、维护费等。4、科学安排装备经费。笔者建议,业务装备经费实行级差管理,将业务装备按基本需要、特别需要和信息化需要分为一、二、三级,业务装备经费首先满足全国一级装备购置,一级装备完成后再安排二级装备采购,依此类推,以平衡各地各级法院装备水平。5、适度预算建设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预算,应当在纵向、横向平衡的基础上,重点把握规划设计、功能设施适度超前和建筑规模、投资规模严格标准原则,防止扩大规模或重复建设。 (二)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2007年因诉讼费收费办法改革实施后,法院诉讼费收入大幅度下降,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中央财
政设立了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2009年司法体制改革,中央财政又设立了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的办案经费、装备费和基建费给予特别补助,大大缓解了法院经费保障困难。 (三)实行司法经费财政单列
今后一个时期,根据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履行职责的要求,司法机关经费体制改革伴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应实行司法经费财政单列,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由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司法机关年度预算计划,从中央财政统一拨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下拨和监督使用,以充分保证办公办案的需要,防止司法工作受地方经济利益和财政状况的限制,防止司法机关在经费问题上受制于地方的弊端。 (四)积极化解法院基本建设债务
鉴于目前法院的基本建设债务沉重,自身难以化解。笔者认为,无论实行何种管理模式,为顺利实现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划,应尽快妥善解决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历史债务问题,建议中央比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模式,力争在两到三年的时间内基本化解债务。
(五)坚持“科学量化,勤俭节约”的法院经费开支原则 为此必需建立一整套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统一会计、审计、监察制度,一是对诉讼
费用抽查监督,从收费、退费及上缴国库等情况实施定期监察;二是对建设项目跟踪监督,从招投标、施工、验收各个工作环节开展全程监察;三是对采购项目适时监督,从政府采购、自行采购或招待科目实行随机监察。
综上,法院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涉及到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因素,尤其是涉及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因此需要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最终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和法制建设实际需要的经费保障体制。
浅议法院经费保障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03-08 09:04:34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一定比例的诉讼费返还。这种严重依赖地方财政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是造成法院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最主要体制性缺陷之一。改革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预算制度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本文以我院为例,谈谈对法院经费保障现状及改革的思考。
一、当前我院经费保障基本状况及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