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财政统一拨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这样做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们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笔者通过对当前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设立的一些建议进行对比,认为较为科学也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将经费预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最高法院在各个法院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全年的开支预算,由各个法院每年所需的建设资金、人员经费(含人员工资)组成。这部分的开支预算,年初由最高法院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另一部分由办案经费构成,由于办案经费是随案件的多少而增减变动,与当地的物价水平直接相联系,因此这部分经费由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逐月按需向同级财政提出,由同级财政核实后,报省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足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活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监督机制。
要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首先要解决监督管理机制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要实行上级监督下级,如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由上级法院指派、由上级法院任命和领导,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人民法院要建立科学的经费管理机制
一是要科学预算公用经费,将日常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的预算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地定标准。要合理规划和配置资源,提高现有设施、装备利用率,避免重复购置等不必要的浪费和消耗。二是要坚持节俭办事的原则,树立成本意识,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三是要严肃财经纪律,努力降低办公办案成本,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