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竣工文件的整理质量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竣工文件形成后,要按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有机联系,合理地组成保管单位。一般要求是:
1、一项大的建设项目在组成保管单位时,先区分专业,然后按单项工程组成若干个保管单位(即盒),一盒为一个保管单位。
2、组成保管单位时要考虑建设(营运)单位维修管辖区段,不是一个管辖区段的工程不能组在一起。
3、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给水排水、电气化、房建、铁路用地等专业,应将站与区间分开别编制,正线与支线、联络线也应分开组成保管单位。
4、小桥及涵洞分别按区间组成保管单位。
5、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施工时,其竣工文件可各自按施工范围组卷,但要考虑接管单位将文件材料与图纸合并组卷的要求。涉及综合性资料如:建交表、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往来文电等应由各总承包单位收集汇总,分别组成保管单位。
6、竣工文件一般按施工资料、工程日志、竣工图三部分内容组成保管单位(各专业组成保管单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积累的文件材料、图纸经过加工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即卷),组卷时要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一般是先按专业,然后再按单项工程组成保管单位(卷)。
第二十四条 竣工文件在组成保管单位时,应分别对施工资料、工程日志进行整理装订,对图纸进行折叠或装订,案卷要编张号,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具体要求见附件4)。其案卷质量应达到铁道部办公厅公布的《科技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办档?1986?6号)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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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竣工文件的质量要求是:
1、齐全完整。应归档的施工资料、图纸全部收齐,进铁道部和城建档案馆的全部进馆,各项签字盖章齐全,具备法律效力。
2、内容准确。所移交的竣工文件内容,真实记述和准确反映建设过程和竣工时的客观实际,如建交表、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证、各种原始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和各项技术数据翔实可靠;竣工图纸已按变更设计和施工洽商记录进行了修改,做到图物相符,施工里程已更换为竣工后的统一里程。
3、系统配套。一个建设项目内各专业内容,一个单位工程内施工资料、图纸的各项内容稍大配套完整。
4、整洁美观。竣工文件材料装订整齐、美观,软封面及卷内目录填写清楚,字体工整,文面整洁。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双面蓝色复写纸书写和复印文件。图纸图幅标准、线条清晰、字体工整、反差良好、折叠规范统一。
第六章 竣工文件的交接手续和份数
第二十六条 凡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验收交接前,施工单位应编好已完工程全部竣工文件(包括征地资料)达到档案验收标准,经初验工作组审查确认齐全、完整、准确后,交接管单位并按规定送上上级档案部门归档。个别项目因故不能及时交接,由施工单位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交接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 新增二线及旧线改造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分段、分区间、分站交付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初验前七日向运营单位提供开办运营或生产所需的竣工资料及图纸,待整个建设项目分开办理全部竣工文件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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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尾工工程,允许施工单位与原工程项目分开办理竣工文件的交接,即先交已完建设项目的文件,然后再交尾工项目的竣工文件,交接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竣工文件的汇总和移交
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竣工文件,交总包单位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文件。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竣工文件,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商汇总、整理。项目监理文件由监理部门收集、积累,向建设单位移交。
3、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的监督、指导下,分别向接管单位(铁路局、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档案部门移交竣工文件,进铁道部档案馆的竣工文件由接管单位档案部门代收。
4、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文件应交总后军交部、军区、武警总部(队)、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内容及份数,建设单位在建设项建设项目开工后应及时与上述单位联系
5、合资修建铁路竣工后如不向有关铁路局移交该工程项目的竣工文件,应向铁道部档案馆进馆一套齐全、完整的竣工文件。
6、一个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综合部分,由建设单位(工程指挥部)汇总后直接交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
7、建设单位(工程指挥部)应准备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文件(含变更计划部分)交工程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保存。
8、各建设单位派出的工程指挥部,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指挥部在施工期间形成的有参考价值的文书、科技、声像等文件材料整理立卷交建设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会计档案的归属应按办档?1998?22呈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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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铁路设计院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应按铁道部《铁路科学技术档案进馆范围》(81铁办53号)(附件一)和《关于档案进馆问题的通知》(84铁办382号)将全部工程(包括预可研、可研、各阶段设计)文件进铁道部档案保存。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文件除按规定进铁道部档案馆、城市档案馆外,交接管单位的份数是:
1、各铁路局、分局、基层站段三级建档单位三份。贵局、基层站段二级建档单位为两份。
2、铁道部其它所属和直属单位各为一份。
3、合资铁路工程指挥部应在竣工文件编制前与投资方共同协商竣工文件的份数和归属。
4、各施工单位根据本部门要求,确定自留份数。
第三十一条 竣工文件编制两份以上,应区分正副本。正本应是竣工文件主要材料的原始件。各种文件材料只有一份的(不含各种原始记录),应列入正本。正本应交各铁路局、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公司、部部直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第一副本交基层设备维修使用部门。工程日志、混凝土及砂浆试压报告、填土夯实度试验报告、电气设备测试报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复试报告、设备和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及图纸等,只需制作一份,纳入第一副本。铁路分局、城建档案馆均为第二、第三副本,征购土地档案正本交分局或路局档案部门保管(竣工文件分送单位和数量见附表2)。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应有档案部门参加。在初验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组成档案检查专业组对竣工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文整质量是否达到部部颁要求等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国家重点工程应由铁道部档案部门组织预验和档案专项验收确认),凡达不到要求的,应退回施工单位进行修改,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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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档案接收部门出具的档案验收合格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竣工文件交接时,应分别填写“移交清册和目录”(附件7之5、6)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以备存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档案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专业竣工文件应包含的内容 2、竣工文件分送单位和数量表
3、各专业竣工文件组成保管单位(卷)的方法 4、竣工文件整理方法和案卷质量要求 5、工程质量验评及隐蔽工程合格证种类
6、《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中竣工验收附表 7、竣工文件移交采用的各种表格及封面式样 8、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式样 9、竣工图标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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