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8.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8.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8.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录 (标准的附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执行人: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止 安全措施: 动火负责人: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 监火人: 动火审批人: 特殊动火会签: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化工生产向大型化、连续化方向发展,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属危险作业,安全要求严格,需要制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2.本标准的数据部分采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些是工厂生产经验数据。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 – 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 - 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3805 - 83 安全电压
GB 3787 - 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1 - 91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2 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2.1 氧含量18~21%。
4.2.2 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2.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3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 定时监测
4.4.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4.2 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4.4.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 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5.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6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6.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6.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6.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6.4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 监护
4.7.1 4.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7.2 4.7.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7.3 4.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5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5.2 5.3
5.1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5.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5.3 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
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5.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5.6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7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8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9
5.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