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定义、安全要求、《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2.本标准的数据部分采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些是化工生产经验数据。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 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距 离 (M) 1.7 3 3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 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3.2.1 特殊高处作业 3.2.1.1 3.2.1.2 3.2.1.3 3.2.1.4 3.2.1.5 3.2.1.6 3.2.1.7 业。
3.2.2 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 3.2.2.2 3.2.2.3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
的强风高处作业。
2 2.2 2.5 3 4 20—35 44 60—110 154 220 进行的高处作业。
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 3.2.2.5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3.2.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 3.2.3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 4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 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 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1.2 4.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 4.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 4.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
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 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 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 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4.2.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4.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 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 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5.1 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5.2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5.3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附录(标准的附录) 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申请人 作业内容 安全防护措施 监护人 职责 项目负责 人意见 审核部门 意 见 审批部门 意 见 备 注 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施工单位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进行,为保证检修中的高处作业安全,需要制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