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用工管理的影响(2)

2019-08-02 00:50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意:两次不能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性条件:

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是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是人数条件:以上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4、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增加条款)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新增加条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上述所列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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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注意:

(1)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在此情况下一般不能解除,但是,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的,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双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十一、用人单位出证明转档案移保险,不可随意拖延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一种后合同义务,也称为合同随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十二、拖欠劳动报酬不可取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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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还为劳动者追讨欠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其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十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终止条件法定,不再是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种法定情形, 排除了当事人约定终止条件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这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颠覆传统观念,终止劳动合同也需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是劳动者本人不愿续签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不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合同的,因是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终止劳动合同有限制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从事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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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十四、经济补偿范围更大责任更重

(一)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5项(即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主动预告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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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生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的计算标准:

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即采取“双上线”: 一个上线是月平均工资标准即月工资基数的限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另一个上线是工作年限的限定,向高端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十五、崇尚民主管理民主管理,规章制度走向共决,不再单方可以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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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十六、使用兼职人员注意征得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若需使用兼职人员时,要注意征得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同意,请其开具证明,然后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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