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 民 法 总 论

2019-08-02 01:04

崔建远 民 法 总 论

崔建远 ,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Civil Law,在罗马法上是指适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在中国大陆,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它相当于普通法系的Property Law, Contract Law, Torts, Restitution, Family Law. 一、民法的概念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二者之间的区别:

1. 是否可用货币衡量、评价; 2. 是否可以同主体相分离; 3. 救济手段的差异。

平等主体:注意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二、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强调平等、自治、公平、正义;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的总则,而且是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有关法律的总则。

(二)民法属于实体法;采取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结构。 (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财产方法。 三、民法的基本结构 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 物权法; 债法; 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 继承法。

四、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习惯。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 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准则; 2.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 3. 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

4. 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 5. 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指导功能: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约束功能:对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法律行为都具有约束力,不得违反。

3. 补充功能:法律有具体规定,首先适用具体规定;法律有漏洞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予以补充。

4. 请求权基础:适用具体规定会导致极不适当的后果时,可以放弃具体规定的适用,直接依据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5. 解释法律的依据:例如解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关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的规定,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6.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例如解释格式条款,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7. 补充合同漏洞的依据:例如买卖合同欠缺价格条款,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予以补充。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的含义 2、平等原则的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之间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没有隶属和服从的关系,意思表示是自主和自愿的; (3)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对等的状态; (4)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保护。

3、平等原则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平等原则,它们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自愿原则

1、自愿原则的含义: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 2、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法律行为; (2)民事主体自愿撤销、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主体自愿变更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主体自愿放弃民事权利、选择民事权利等; (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曲解合同条款; (4)正当竞争;

(5)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6)不得滥用权利。

3、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及其法律化; (2)实质是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4、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2)补充合同漏洞;

(3)附随义务的产生根据; (4)解释法律的依据; (5)补充法律的不足。 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的含义

2、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之间的关系:

后者指法律地位平等,前者指权利义务均衡; 后者注重形式平等,前者注重实质公平。

3、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观点不一。

我赞同所应用的场合不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场合。 4、公平原则的功能:

(1)权利义务对等性的依据; (2)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

(3)确立赔偿范围的依据,如过失相抵规则; (4)公平责任的依据;

(5)不当得利制度建立的依据; (6)某些风险负担规则的依据;

(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制度的依据之一。 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1、概念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法国法也基本如此。当然,它们并不完全相同,在基本原则领域,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大多使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用语。

日本法及其理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无法明确区分,区别仅在于,前者着眼于国家社会秩序,后者着眼于道德观念。

中国台湾的大体如此。 2、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1)公序良俗为一般条款(概括条款) 1)它是将人的基本权利纳入保护领域的媒介 2)特殊情形,作为裁判依据

(2)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必要的限制 确定民事行为无效的依据

3、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

(1)前者是效力控制条款,后者是权利行使控制条款

(2)在两者都可以适用于同一个案件时,前者优先于后者适用。

(3)前者从当事人以外的视野看待和调整民事关系,后者主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利益关系。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考虑因素

(1)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动机,是违反该原则的因素之一。如赠与财产给“二奶”,有效与否,看赠与

动机。

(2)时间因素:原则上以民事行为实施之时,继续性合同可以是存续期间内。 5、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的类型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贩卖走私车案;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二奶”案;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借腹生子案;

(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如强行搜身案;

(5)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甲公司禁止乙公司正当经营案;

(6)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约定教练将某赛手排除在比赛之外,支付巨额金钱; (7)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故意出售假货案;

(8)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 (9)暴利行为,如天价医疗费案。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禁止权利滥用的界定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的范围,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2、判断标准

(1)故意损害(法国早期的判例及理论) 如为遮挡邻居的采光而建高墙。

不足:1)故意的有无不易举证;2)遗漏了重大过失场合的权利滥用。

(2)缺乏正当利益(法国第二阶段的判例及理论,德国、瑞士等国的判例及理论) 如在自己土地上打了一眼无利于自己的水井,目的在于减少邻居水井中的水源。 不足:1)与故意损害的标准很难区别;2)举证目的困难。

(3)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法国、瑞士、德国等国的某些法官、学者的观点)

如不顾邻居关于“用薄材骑墙,镶嵌毛玻璃,既遮挡灰尘,又使光线透过阴暗之处”的要求,固执地砌起一堵共用的墙,其方式损害了邻居的利益。

不足:损害应达到何种程度?主观状态如何?不确定。 (4)损害大于获利(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的法律规定)

如无意地将一小段墙砌在了邻居的土地上,23年后,邻居起诉恢复原状,而非损害赔偿。利比亚最高法院驳回起诉。

不足:1)获益和损害的比例多大?2)主观状态如何?不好把握。

(5)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前苏联、黎巴嫩、委内瑞拉、葡萄牙的法律,法国法系的约瑟朗德) 如船主拒绝邻居使用其船舶,而不管邻人妻子病情严重。

不足:标准含糊不清,社会目的、经济目的难以发现,任意形成任意裁判。 (6)违反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 法国法院目前采取这种标准

不足:1)与侵权行为法如何分工?2)过失场合也构成,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领域,也构成? 六、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以权利、义务、权能、责任等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三)民事法律事实

第二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实际上就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有七情六欲、有血有肉的人。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与国民 二、自然人的能力 (一) 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的概念

2.权利能力与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权利能力解决是否为民法上之人的问题 3.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4.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 5.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二)行为能力 1.行为能力的概念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之间的关系 3.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

行为能力解决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4.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5.行为能力的宣告 (三)责任能力 1.责任能力的概念 2.责任能力的标准 3.责任能力的作用:

责任能力解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三、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人的设定: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四)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4.基础关系不复存在; 5.监护人行使辞职权。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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