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 民 法 总 论(3)

2019-08-02 01:04

五、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强行性规范,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5. 满足法定的形式。 (二)特殊生效要件 六、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条件的规格:

(1)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 (2)将来发生的客观事实;

(3)发生与否尚不确定的客观事实; (4)不违法。 六、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条件的主要种类:停止条件·解除条件 3. 效 力:

(1)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效力全面发生。 (2)解除条件成就,法律行为效力终止。 七、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期限的界定:任何期限均要届至 2.期限的种类:始期·终期 3.效 力:

(1)始期届至,法律行为效力全面发生。 (2)终期届至,法律行为效力终止。 八、法律行为的无效 (一)无效的界定

1. 绝对无效(狭义的无效)

法律行为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许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法律效果,即为合同无效。 2. 相对无效

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不许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只是对特定当事人而言的,对于其他人来说,仍然无权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

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都属于广义的法律行为无效。 八、法律行为的无效 (二)无效的种类

1. 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2. 自始无效与嗣后无效; 3. 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八、法律行为的无效

(三)无效的原因(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 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为法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虚伪表示和隐匿行为 九、法律行为的撤销 (一)撤销的界定

法律行为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消灭。

存在撤销原因的法律行为称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九、法律行为的撤销

(二)撤销的原因(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 1. 欺诈; 2. 胁迫; 3. 乘人之危; 4. 重大误解;

5. 显失公平。 九、法律行为的撤销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撤销权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合同法第54条第2款)。 撤销权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十、法律行为效力的补正

(一)法律行为效力补正的界定

法律行为效力的补正,是指法律行为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十、法律行为效力的补正

(二)法律行为效力补正的原因 1. 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2. 无权代理; 3. 无权处分。

十、法律行为效力的补正

(三)法律行为效力补正的限期 合同法第47条、48条和第51条

相对人可以催告权利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起算点: 催告通知明确起算日期的,依催告通知;催告通知未明确具体的开始追认时间的,则以催告之日为准。

十一、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效果 (一) 返还财产; (二) 赔偿损失; (三) 行政处罚;

(四)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第六章 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的一种行为和制度。(狭义代理,又称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和制度。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都属于广义的代理。 二、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三、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界定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一种资格或权能。 (二)代理权的行使

1.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 代理人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

3.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尽到勤勉忠实的义务。 三、代理权及其行使 (三)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四、无代权理

(一)无权代理的界定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要件: 1.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3. 须为法律行为; 四、无代权理

(三)无权代理的分类

分类标准:无权代理人是否存在足以令相对人信服的代理权的外观: 1. 狭义无权代理 2. 表见代理 四、无权代理

(四)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 (1)本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2.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同有权代理 五、代理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七章 诉讼时效、期日与期间 一、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的界定

民事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从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1.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2. 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 (三)时效的意义 二、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界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 二、诉讼时效概述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 立法精神; 2. 适用客体; 3. 期间计算; 4. 法律效力。 二、诉讼时效概述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债权请求权

(四)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请求权消灭抑或抗辩权产生?

(五)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二、诉讼时效概述

(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七)诉讼时效的中止 1. 诉讼时效中止的含义;

2.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及发生时间; 3.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概述 (八)诉讼时效的中断 1. 诉讼时效中断的含义;

2.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3.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概述 (九)诉讼时效的延长 1. 诉讼时效延长的含义; 2. 诉讼时效延长的条件; 3. 诉讼时效延长的效力;

4. 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范围。 三、期 限

(一)期限概述 (二)期 日 (三)期 间

(四)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崔建远 民 法 总 论(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应急类医疗设备操作说明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