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题(7)-中大网校(3)

2019-08-02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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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TSE}题:

(20)侦查过程中,乌日以自己不会说汉语为由,拒绝了律师的辩护,同时也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21)经法院审理查明,乌日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其情节较轻,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其恰巧在案件审理结束宣判前突发心脏病死亡,则此时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处理?( )

(22)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

A. 甲在深夜闯入仓库偷窃,由于光线太暗,甲就用打火机烧开绑麻袋的绳索以寻找财物,引燃仓库中物品导致仓库烧毁。在此案例中,应当认定甲为放火罪

B. 甲对乙非常痛恨,想杀之。某天甲发现乙和丙一起站在五十多米高的脚手架上,甲寻思要砍断脚手架的绳索以摔死乙。甲丙之间素无冤仇,但甲杀乙心切于是砍断绳索,导致乙丙摔死。在此案例中,甲对丙的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C. 甲打猎时瞄准一野兔,但发现野兔旁有一牧童在睡觉,甲打猎心切便开枪射击,不幸打中牧童,当即死亡。此案例中,应当认定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甲是老司机,对自己技术颇为得意。一日,甲发觉汽车刹车失灵,但自认为技术好路况熟,仍旧开车出去,刚出门不久就由于刹车失灵撞死行人乙。在此案例中,应认定甲为过于

(23)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或过失 B.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C. 本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D. 本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24)根据材料,回答第{TSE}题:某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一幢居民楼的前面。但该居民楼的居民们认为规划图中办公楼与居民楼之间距离过近。而且办公楼高达14层,建成以后势必影响居民楼内几十户居民正常的通风与采光。居民们遂要求有关部门不要批准该公司的建筑申请,并要求某公司另择地或调整现有的规划图。但有关部门认为办公楼与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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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遂批准了某公司的申请,向其颁发了相关许可证。{TS}居民楼内的居民对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

A. 不享有。批准行为不是针对居民楼内居民,他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原告资格

B. 不享有。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的居民之间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居民楼内居民相邻权造成损害的是某公司的建楼行为,他们应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C. 不享有。尽管居民楼内的居民处于相关人地位,但是批准行为还没有对他们的相邻权造成既存的损害,即这种损害是在将来发生的,因此批准行为与居民楼内居民之间不具利害关系

D. 享有。居民作为相关人,批准行为已经侵犯了其相邻权,尽管这种损害是楼建成之后才发生,但是这种损害的发生是必然的,因而可以不必等到损害实际发生才起诉

(25)如果居民楼内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以下说法哪些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A. 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 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 他们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 对于他们的起诉,人民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26)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

A. 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 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

C. 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 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

(27)具有下列何种行为之一时即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A.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B. 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C. 明知矿主强迫他人劳动还为其招募人员 D. 明知矿主强迫他人劳动还为其运输人员

(28)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B. 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C. 本罪主体包括单位

D. 以“转嫁风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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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身为退休教师的丈夫去世后,妻子甲竟编造谎言隐瞒丈夫死讯,继续每个月都按时领取丈夫的退休金,冒领其4年退休金8.5万多元。问甲的行为构成:( ) A.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C.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 甲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30)下列有关公务员晋升职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首先应由组织考察,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B.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前的公示制度 ※中大网校※在线-考试中心※

C.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D.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可予以撤职

四、分析题。每题5分,共15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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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某系S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H市分公司职员,担任账务处理(含出纳)工作,具体负责该分公司收取、收发各办事处营业款、保证金,保管各种有价卡、库存现金等工作,任职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566.03万元归个人使用,全部用于赌博活动,尚有人民币549.14万元未能归还,其中,黄某帮助郑某将充值卡转为现金人民币9.85万元。 郑某为逃避查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1.7万元非法占为已有,黄某明知郑某挪用公司资金无法归还怕被查处,还与其通谋再挪用公司资金以携带潜逃,并积极为其转移赃款、联系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郑某、黄某与杨某(已判刑)合伙做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特码设局进行赌博活动,接受2名彩民投注4期计人民币8.65万元。另查明,S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9日,属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3)2007年11月,某客轮正在澳大利亚驶回广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船长张某凭自己多年航海经验,决定抛弃旅客携带的大量贵重货物,市值达一百万左右,以减轻重量,保护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法院判决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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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每题5分,共5分。

(1)2008年9月,某市郊区农民刘某给当地有名的商户甲写了封匿名信,信内称要甲借5万块钱给自己做生意,让他在指定时间内独自一人到某公园假山边等着,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将对其女儿不利。3日后,刘某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刘某试图接近此人,但觉得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几个小时左右,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六、简析题。每题5分,共10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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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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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和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 (1) :B (2) :C

[考点]案件经审查后的处理措施

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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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此条规定第(1)项的规定,A、B两项表述错误。依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依上述解释第l77条及第117条的第(4)项的规定,C项正确。依《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D项错误。故C项当选。 (3) :D

[考点]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答案及解析] D。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B、C项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故D项说法正确。 (4) :D

[考点]申请回避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案中,高某提出的申请回避理由并非法定的申请回避理由,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当选。 (5) :C

[考点]上诉权

[答案及解析] C。上诉主体,又称上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注意的是,由于上述主体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对他们的上诉权限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至于D项,判决的上诉期限已过。 (6) :C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表述:对当事人的阀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很明显,只有C项的表述符合该条文的规定。其余的ABD项都与该条规定不_符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上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意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我们应该知道司法考试应以法条的规定为准。 (7)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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