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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答案及解析] A。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本题中,辩护人王某编造了一份虚假证言交给陈某,该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因此,选项A的内容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在本题中,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李某构成伪证罪,陈某的行为本来是伪证罪的教唆犯,但刑法把这种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教唆行为直接规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是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而是该罪的实行犯。选项8的内容是错误的。
李某向法庭作了伪证,其行为构成《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因此,选项c的内容是错误的。
陈小二是无罪释放后在陈某指使下逃往国外的,而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此,陈小=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特征,不构成脱逃罪,陈某的行为相应地也不构成脱逃罪的共犯。因此,选项D的内容也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答案是A。 (8) :C
[考点]纳税争议的救济程序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纳税争议的救济应当先履行纳税义务后才进入复议程序而且是行政复议前置。但对税务处罚的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对保全措施不服的,则没有行政复}义前置的规定,行为人可自由选择是不是先进行行政复议。本题中,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责令缴纳35万元税款决定不服属于“纳税争议”,因而应当复议前置,C选项正确。 (9) :D
审讯过程中使用录音、录像手段将被告人的供述固定下来,虽然再现了询问时的情况,但主要是用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只不过是通过视听来表现的,其内容本质上仍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故选D。 (10) :A
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9条的规定,法院调取证据主要有两种情况:(1)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3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则规定了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三种情形。两规定都说明,法院调取证据必须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40分。 (1) :A, B, C, D
本题考查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第81条的规定,本题中ABCD四项均正确,应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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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B, C
参见《公务员法》第83条。 (3) :A, B, C
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包括:(1)公民、法火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A项过于绝对,没有排除起诉期限事项。(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事实。注意该情形仅限于依申请诉行政行为。所以C 项不符合该规定。(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所以在赔偿诉讼中,原告只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项错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例外,这种例外规定,只能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4) :A, C
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 (5) :A, B, D
对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它代表整个行政许可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各种表现形式,结婚证也在其中。 (6) :A, B, C, D
参见《公务员法》第11条。 (7) :A, C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选项c正确。《高检规则》第3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高检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8) :A, B, C, D
选项所考查的均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9) :C, D
罗某仅是非法出售了被查封的房产,并非以出售为名诈骗对方的预付款,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罗某是想办法及时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并将收取的预付款用于还债,并非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本案中,罗某已经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预付款,其行为已经具备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成立犯罪既遂。 (10) :A, B, 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11) :A, D
B项中,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情的人,其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利害关系。所以,B错误。C项中,鉴定人是可以替代的。 (12) :B, C, D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的规定,选项A的情形,应减轻处分,而非从轻处分。其他三个选项符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2、17、15条。 (13) :A, B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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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B, C
本案关键是要清楚行政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不能根据行为的表面性质来判断,要从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的区别、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程序以及它们的依据和法定目的上来区分。 (15) :A, B, D
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并不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因素,只有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法律才把它们规定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444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以战时为要件。《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不要求特定的时间、地点或方法。《刑法》第112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构成资敌罪。 (16) :B, C, D
本题考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法定程序。《高检规则》第2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直接适用此法条,BD两选项表述正确。但《高检规则》第l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但是,本题中是“遗漏。了同案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故A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17) :A, B, C, D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不出所要聘请律师的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应当将其要求转交当地律师事务所,故A错。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故B错。侦查机关不得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故c错。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犯罪嫌疑人向律师陈述案情,故D错。 (18) :A, B, C, D
《刑诉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发生地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销赃地等。具体到本题中,A市东区二人制定计划处、A市西区拍照处属于犯罪预备地,A市南区属于犯罪行为实施地,A市北区属于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A市中区属于销赃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中大网校↙在线↘考试中心↙ (19) :A, B, D
行政给付是对特定的相对人赋予一绽的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其形式主要有抚恤金、最低社会保障金、社会保险金以及安置等。C项属于企业内部的奖励行为,不是行政主体的给付行为。(20) :B, D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故A的说法错误。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报请国务院决定。故C的说法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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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每题2分,共60分。 (1) :B
本题选答案时比较容易被盗窃罪迷惑。易某将李某灌醉是为了最终抢劫李某的名贵手表。如果李某的醉酒不是易某造成的,则易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A
《国家赔偿法》第15条。 (3) :C, D
此时姜某的行为属正常的执法行为。姜某身为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责,随时应制止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的违法行为。 (4) :C, D
此时开枪射击是姜某正常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行为。题中说“开枪射其右肩即致其死亡”说明姜某使用武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5) :A, B
即便从刑法正当防卫的角度讲,正当防卫不适用于姜某这种法律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也构不成正当防卫,所以不是刑事赔偿。 (6) :C
公安派出所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7) :A
要点是合同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钱某有一定的履约行为,尚未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意图的程度,故难以确认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钱某没有从事保险的资质,从事保险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另外,也涉及保险诈骗与其他诈骗罪的区别。要点是保险诈骗的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钱某不具有不法占有为目的,因此,BCD都不能选,另外,保险诈骗的主体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8) :A, B, C
本题考查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的范围。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不属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因此D项不符合题干要求。 (9) :A, B, C, D
本题考查的是关于赦免的基本知识,四个备选答案的叙述都是正确的。 (10) :B, C, D
[考点]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赔偿
[答案及解析】BCD。依《行政诉讼法》第ll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本题中元宝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乙厂的财产权,乙厂具有原告资格。A项正确。依《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错误。乙厂要求赔偿物品损失的请求成立,但要求赔偿建房投入损失的请求不成立,所以CD两项均错误。依题意,B、C、D项当选。 (11) :A, B, C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所以A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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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③注明出具日期;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只有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法院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所以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所以D项错误。 (12) :A, C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注意只有声音资料需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本案中的视听资料是录像,不需对这段录像进行文字说明。 (13) :A, C, 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15条。 (14) :B, C, D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故A项的说法错误。 (15) :A, B
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16) :A, B, D
孙某为了向王某索要钱财,将王某的儿子骗至家中并喂其吃了安眠药的行为属于绑架的性质。孙某在与王某厮打中将王某砍至重伤,从其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孙某的表现可看出,其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与结果是认识到了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孙某在B省抢夺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17) :C
对孙某应当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和牵连,彼此相对独立。 (18) :B, D
参见我国《刑法》第67、68条规定,《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举揭发犯罪事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属于重大立功。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9) :C, D 要正确解答本题,首先需要考生运用刑法学知识判断出该案中的乌日涉嫌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故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也应当行使这些职权。因此,AB两项错误。根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可判断出C项正确。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相关规定,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故D项正确。(20)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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