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某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资料范本(上) - 图文(6)

2019-08-02 01:28

批。

(4)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五防教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自然灾害事故)。

(5)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组织灭火、抢救工作,并在上级消防部门指导下调查事故。

(6)贯彻执行国家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令及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7)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保管与维修,确保消防器材及应急设施的完好、灵敏有效。

3.3.3现场警卫人员职责: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安人员的《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十不准》。

(2)值勤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文明值勤,秉公执法。

(3)努力参加各项业务学习,积极参加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

(4)遵守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志。

(5)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内务整洁,爱护警戒设备,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6)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细想,搞好与驻地单位职工的关系,做“五讲四美”的好警员。

3.3.3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一义务消防队(项目经理部) 队 长:张延杰 副队长:赖东

成 员:聂勇、于小龙、胡锐、杨占松、谢红良、肖勇、郑永 第二义务消防队(现场消防保卫部及警卫) 队 长:杨占松 副队长: 成 员:

第三义务消防队(四川省巴中市鑫晖劳务有限公司) 队 长:卢锦德 副队长: 成 员:

3.4.2义务消防队职责:

(1)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等消防知识,模范带头遵守施工现场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爱护消防器材及设施。

(2)配合消防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学习活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

(3)积极参加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四.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4.1治安防范部分 4.1.1办公室管理制度

(1)办公室内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2)办公室做到门、窗齐全。个人领取的照相机、计算器,电脑记事本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存放在办公桌里的,要上锁。

(3)办公室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热器、电炉。使用前必须经总包方保卫部门审批。

(4)职工下班时做到先关门窗,息灯、检查无问题后关门上锁,方可离开。

4.1.2财务、机房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财务、机房要害部位要做到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2)要有“三铁一报警”。即铁门、铁栅栏、铁柜及报警器。 (3)财务要将现金、印章、票据存放在保险柜里,认真执行财务备用金制度,不得存放大量现金过夜,特别情况应通知保卫部门加强警戒,确保安全。

4.1.3 贵重物品管理制度

(1)贵重物品及材料(如电锤、电钻、焊把线等材料)要有专库存放,专人看管。

(2)贵重物品出场须有物资部门开据的出门条,注明携物人、批准人姓名,警卫方可放行。

(3)贵重物品的存放地点应符合治安防范规定,并报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4)贵重物品由保管人妥善看管,夜间要有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

(5)贵重物品一旦发生损坏或丢失,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案。 4.1.4集体宿舍管理制度

(1)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聚众赌博,不得酗酒闹事,不得卧床吸烟。

(2)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确有困难需留宿的必先到管理部进行外来人员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3)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的电器,不得私拉电线。 (4)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5)宿舍要做到人走关窗、灯灭、锁门。 4.1.5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1)外来人口的人员必符合北京市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做到手续齐全,无违法犯罪史,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证件手续。

(2)工人进场前须经安全、保卫部门会同的入场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

(3)由分包单位统一将人员花在名册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报项目保卫部统一备案后,办理现场出入证。

(4)施工人员进出现场配带本人出入证,主动接受警卫检查。 (5)外来人员须办理就业证,健康证、暂住证,妇女要有婚育证。 4.1.6外来参观接待管理制度

(1)经理部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先与项目办公室联系并通知门口值班警卫,警卫人员凭接待通知后放行。

(3)甲方、监理单位接待的外来考察、参观人员,由甲方、监

理报项目经理部批准后通知值班警卫,方可入内。

(4)分包单位接待的外来参观人员,必须先同经理部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值班警卫凭通知放行。

(5)外来参观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按指定的路线参观行走,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施工现场不得吸烟。

4.2防火安全部分

4.2.1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及市民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2)现场设吸烟区,重点部位合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3)施工现场不得随便动用明火,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在使用前报消防保卫部门检查批准,办理动用火审批手续,并有专人监视。

(4)物资仓库、木工车间(棚)、木料及易燃物品堆放处,机械修理处、油库区、油漆配料房、喷漆车间等部位,严禁烟火,未经批准现场任何人不得使用电炉和明火作业。

(5)职工宿舍、办公室、更衣室、各类仓库、机修车间、木工车间、木工工具房等不得违反下列要求:

(a)严禁使用电炉子取暖、做饭、烧水,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宿舍休息室内严禁躺在床上吸烟。

(b)严禁乱拉电线,如需用者必然有专职电工负责架设,除木工车间(棚)、工具室、机械修理车间、办公室、临时实验室使用照明灯泡不得超过150瓦外,其他不得超过100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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