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综合内勤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居民常住户口、暂住户口、身份证件、境外人员暂住登记;
(二)负责公安派出所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汇总、整理、上报;
(三)传达、督办、反馈上级公安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管理公安派出所日常内务、警用装备、后勤事务。
第二章 业务工作
第一节 社区农村警务
第十七条 在城市,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区。对于规模较小、治安平稳的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并以相邻警务区联勤的形式,加强协作配合;对于规模较大、治安复杂的警务区,实行一区多警。
在农村,以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村划分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城镇化水平比较高、治安复杂的地区,可以实行一区多警。
第十八条 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群众工作:深入群众之中,倾听群众意见,了
解群众疾苦,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好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向居(村)民代表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将收集、掌握的各类情况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积累、分析、比对,切实做到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管理实有人口:全面准确地登记辖区实有人口,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熟悉可能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重点掌握列管的重点人口和监管对象的现实表现,开展对重点人口、监管对象和有轻微违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帮教工作,落实工作措施;重点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 (四)组织安全防范: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指导治保会、保安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动,形成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利用辖区资源,动员群众使用技防、物防设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 (五)维护治安秩序:严格辖区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商贸市场、出租房屋和危险物品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协助办理辖区各类治安行政案件,为侦破刑事案件提供线索。
第十九条 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走访调查
1、走进社区、村庄,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家中,详细登记、了解实有人口、出租房屋等情况; 2、物建治安信息员,掌握重点人员的现实表现与动态; 3、对发案的单位、居民进行回访,了解最新线索,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发动
1、依靠社区、居(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抓好治保会、保安队、治安联防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2、通过警务宣传栏、社区报刊等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治安动态、防范常识等内容,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防范意识。 (三)巡逻守护
1、组织辖区群众开展护村、护厂、护校、护楼、护院活动;
2、维护重点时段和部位的社会治安秩序,控制和减少发案。
(四)实地检查
1、对辖区内的行业、场所和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治治安和安全隐患,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警情通报
1、及时向群众通报辖区治安情况和可能危及辖区安全的周边警情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
2、向辖区群众通报重大案件、重要情况,提前预警。
第二十条 警务室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在县(市、区、旗)范围内,统一标识,统一配臵; (二)门口悬挂带有人民警察警徽标志的“XX派出所XX警务室”标牌;
(三)室外醒目位臵悬挂公示牌,公布民警照片、姓名、联系方式和在警务室定期办公的时间;
(四)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警用装备; (五)安装防盗门窗。
第二十一条 社区民警应当及时了解公安派出所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最新工作要求和治安动态,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工作情况。驻村民警原则上每周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区和驻村民警在警务区工作的时
间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三条 以群众见警率、情况熟悉率、信息采集率、辖区发案率、群众满意率作为主要内容,做好对社区和驻村民警的考核工作。
第二节 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人口调查工作,人口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对户口、居民身份证,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
(二)核查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人口,确定其身份、来历、居住原因,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 (三)发现在逃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
(五)对调查获取的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
(二)掌握辖区常住人口家庭成员、服务处所、实际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