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专科)》课程(2)

2019-08-03 10:09

具常常配合使用。?2)再贴现率政策:央行最早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变动给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放款利率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用这种方法来控制银行准备金效果非常有限。

3)公开市场业务: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工具,是指央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政府证券以控制货币供给和利率的政策行为。

2选择性政策工具:中央银行对某些特殊领域的信用活动加以调节和影响的一系列措施。主要有:消费信用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预缴进口保证金等

四、案例分析

案情: 2005年2月6日,周森花12000元在市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家用录像机。使用不到一个月,录像机出现故障,周森找到商场要求维修,可商场包经理声称:“生产厂家已把维修费用返还给保修单上所列的维修单位,而且商场与生产厂家及修理者之间订有合同,明确规定:凡录像机出现质量问题均由用户送交修理者负责维修。商场只是代销单位,不承担三包责任。”由于到维修单位修理距离遥远,周森专程送修很不方便,因此发生了纠纷。

问:周森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何在?

答:周森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理由:从案例分析,周森是电器商场的消费者,电器商场则是经营者。生产厂家则

是电器商场的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需履行售后“三包”的法定义务。从案例上可以看出周森和电器商场并未有不承担“三包”事先约定。由此,周森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论述题

1、试论我国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答: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过生日发生争议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所争议的问题交换意见、沟通协调、并达成和解从而解决争议。?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过生日发生争议后,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了解情况后,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调解,从而使争议解决。?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购买、使用受服务过程中,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在按到申诉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并进行处理。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处罚,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组织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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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必须要有当事人之间仲裁协议的存在以及当事人可以参与选定仲裁员体现了自原性和自主性,实行一裁终局以及仲裁裁决具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使仲裁相对快捷、简便,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以及仲裁庭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则使仲裁吸收了其争议解决的途径优点。?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消费者权议争议发生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争议。 2、试论经济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实际损害时得以补偿。

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此外,还规定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与之对应的行政责任条款。对这些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法律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只规定“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具体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具体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只规定“经营者采用材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对于受贿罪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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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罪都有相应的定罪量刑的规定。

此外,现行《刑法》还对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第221条规定了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些规定都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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