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P价=(FCA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CPT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PT价—国外运费
CIP 价=CPT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IP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IP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CPT价=CIP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实例]我对外报价为每吨1000美元CIF香港,而外商还盘为USD900,FOB中国口岸价。经查该货物由中国港口运至香港每吨运费为USD89.5,保险费合计为0.95%。试问单纯从价格角度上讲,我方可否接受该项还盘?
[解]将我方报价CIF香港换算成FOB中国口岸价格,其结果是:FOB中国口岸价=1000—89.5—1000×110%×0.95%=900.05(美元);而外商报价为FOB中国口岸900美元,两者相差无几,可以接受外商还盘。
知识链接
一 什么是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是怎样产生的?
1.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泛指世界各国(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既包含着有形商品(实物商品)交换,也包含着无形商品(芝务、技术)的交换,又可称为世界贸易(World Trade)。
2. 国际贸易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形成国际贸易的两个基本条件是: 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国家的形成。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出用于交换的剩余商品,这些剩余商品在国与国之间交换,就产生了国际贸易。
二、为了表明装船费用和卸船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可以有以下变形,但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卖方不承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入舱以及其它各项费用概由买方承担。
3.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承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承担费用。
4.CFR LANDER(卸至岸上):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5.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指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思考与练习
1.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有什么?
2.那一种贸易术语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为什么? 3.简述价格术语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4. 在WTO项下,我国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壁垒? 5. 国际贸易的市场开发信如何撰写? 6. 何谓国际贸易中的反垄断? 7. 列举13种贸易术语。
任务二 国际货运代理要掌握国际贸易条款有哪些?
任务引入
F先生和国外的LAS贸易公司的K先生正在就贸易合同进行磋商,他都需要对哪些方面多加注意呢?
任务分析
除订明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外,交易的每种商品都有其具体的名称,并表现为一定的品质。每笔交易都离不开一定数量,而交易的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从而就构成了有价格的商品,货物的交接必须经过运输,运输毕竟存在着风险,保险也就应运而生,货款如何支付,商品如何鉴定检验,以及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如何索赔、如何仲裁等主要交易条件谈妥之后,都要在合同中具体订明。合同条款是交易当事人在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
相关知识
一、规定交易标的物的注意事项 (一)商品名称必须明确,具体。 (二)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三)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四)注意选用合适的商品名称。 二、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二)以说明(Description)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6.凭产地买卖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一)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2)国内货源供应情况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1)国内的实际需要 (2)国内支付能力 (3)市场行情变化
3.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四、包装条款的规定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种类、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
(一)包装材料指的是包装的用料,常见的有纸质材料、木质材料、化纤材料、金属材料及塑料等。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包装种类可分为运输包装与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又称为大包装或外包装,它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装卸和存储的要求对货物进行的包装。销售包装又称为内包装或小包装,是指直接接触商品,随商品进入零售市场、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 (二)明确包装费由谁承担
1.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2.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 3.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如果买方要求特殊的包装,导致超过正常的包装费用,使成本增加,则超出的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并应在包装条款中具体规定负担的费用及支付方法。
(三)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俗称“唛头”,是指在运输包装上用文字、图形和数字制作的标记,方便运输过程中识别货物,防止错发错运,便于收货人收货,也利于运输、仓储、检验、和海关查验。运输标志一般包括收货人、合同号、发票号、目的地、件数、原产国等内容。
1. 危险品货物的分类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包装危险货物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分为如下9大类: 第1类 爆炸品
IMDG Code指出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包括爆炸性物质、烟火物质和爆炸性物品。 第1.1类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是指实际上瞬间影响到几乎全部装药量的爆炸);
第1.2类 具有抛射危险,但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
第1.3类 具有燃烧危险、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兼有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
第1.4类 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类 有整体爆炸的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 第1.6类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物品。 第2类 气体
气体(gases)是物质的一种状态,根据气体的主要危险性,将第2类气体分为3小类: 第2.1类易燃气体(flammable gases)
第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non-flammable,non-toxic gases) 第2.3类 有毒气体(toxic gases) 第3类 易燃液体
《国际海运危规》中的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是在闭杯闪点试验61℃(相当于开杯试验65.6℃)或在61℃以下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溶液中或悬浮状态的固体或液体,国际规则在本类中不分小类。我国《水路危规》根据闪点的高低即危险性的大小将第3类易燃液体分为3小项。
第3.1项 闪点低于-18℃(C.C)的低闪点类液体;
第3.2项 闪点为-18℃至23℃(C.C)(不包括23℃)的中闪点类液体; 第3.3项 闪点23℃至61℃(C.C)(包括61℃)的高闪点类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flammable solids;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emit flammable gases)
第4.1类 易燃固体 第4.2类 易自燃物质
第4.3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所涉及的物质因在运输过程中会放出氧气并产生大量的热,从而引起燃烧。
第5.1类 氧化物质 第5.2类 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有毒物质(toxic substances)是指如吞咽、吸入或皮肤接触易于造成死亡、严重伤害或损害人身体健康的物质。感染性物质(infectious substances)是指已知或一般有理由相信含有病原体的物质。
第6.1类 有毒物质 第6.2类 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不分小类)
放射性物质(radioactive material)指所托运的货物中放射性比活度和总活度都超过
IMDG Code规定数值的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第8类 腐蚀品
腐蚀品(corrosive substances)系指通过化学反应能严重地伤害与之接触的生物组织的物质,或从其包件中撤漏亦能导致对其他货物或船舶损坏的物质。
第8.1类 酸性腐蚀品; 第8.2类 碱性腐蚀品; 第8.3类 其他腐蚀品。 第9类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海洋污染物(marine pollutants)系指由于其对海产品生物积累的潜在威胁或由于其对水生生物的严重毒性,而适用于MARPOL73/78附则Щ的物质。
2. 危险货物申报
危险货物申报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申报的目的是传递危险货物的基本信息并报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具体分为: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
危险货物托运人(或代理人)应持《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手续。申报时须递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除了递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应单证: (1)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 (2)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 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书; (4) 罐柜检验证明书; (5) 放射性剂量证明; (6) 限重危险货物证明; (7) 爆炸品运输证; (8) 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9) 放射性空容器检查证明书; (10)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持《危险货物申报员证书》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并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货申报审批签发的其中一份); (2)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 (3)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4)载运危险货物特殊要求的合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5)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3)危险货物托运单证
在办理危险货物的托运时,通常需要提供有关危险货物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