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限。
转制前当地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尚未参保的,在当地实施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自实施社会统筹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实施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凡未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又没有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九、中央在鄂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一)管理体制问题
转制单位除已在省直或武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不变外,其他单位应按属地的管理原则,在所在城市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缴费年限的认定
转制前已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转制前当地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尚未参保的,在当地实施社会统筹前参加工作的,自实施社会统筹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当地实施社会统筹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施社会统筹后参加工作的,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凡未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又没有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转制前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三)离退休人员及待遇的认定
1.对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律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统筹安排。
2.转制后的人员办理退休,一律由统筹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外的统筹项目,由原单位支付。
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省境内的三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缴费基数和比例: ( 1)用人单位缴费
所有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按 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2)个人缴费
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上年度未工作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以300%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工资基数。
( 3)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2.缴费办法和管理:
( 1)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缴费时间按月合并计算。
( 2)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 3)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提前预缴。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1.个人帐户的建立:
( 1)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2)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
2.个人帐户的管理:
( 1)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养老基金保值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确定,所得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 2)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县(市)范围内,由于用人单位、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个人帐户不予变换,继续有效。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间断缴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工作,继续缴费的,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 3)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变换用人单位、经营地点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新的工作单位或经营地点所在地没有开展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其个人帐户仍由原社保经办机构保留,也可以继续在原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缴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持不变。 ( 4)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退休时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 5)社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参保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享受条件和计发办法
( 1)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凡缴纳保费累计满180个月以上者,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2)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 月基础养老金 =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合计)÷120。 2.相关政策规定:
( 1)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 2)参保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为个人帐户余额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的,由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 3)个人缴费时间累计不满180个月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4)参保人员不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除经县(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缓缴外,逾期不缴的,由县(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处以欠缴额1-3倍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罚款。
( 5)对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由县(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多领、冒领的金额,并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至5倍罚款。
十一、行业移交企业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