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额不超过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价格总额的10%;
(五)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墙体节能改造使用材料价格的50%;
(六)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政策研究、技术标准编制以及发展规划、会议、宣传、培训等费用;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科研试点、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试点示范、技术改造项目应按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项目的立项手续。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项目的立项手续。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项目申报 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调研、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试点、技术改造试点项目,应按照项目归口和分类办理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手续。
(三)各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于自身申报的项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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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区县项目承担单位所申报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认定其成果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具有普遍推动作用的,由区县建委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建委(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2)。
第十七条 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项目,应在公众媒体或网上进行公示,并按照招投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审批
(一)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将经专家论证的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汇总,并按照统一的项目文本,编制下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预算,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度(不含返退资金)不超过上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额度的10%。项目经同级建委审核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所提供的项目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按预算管理要求,将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名称函告同级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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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中的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或由于不可抗力、企业自身原因致使在3年内未实施,该项目将从项目库中删除。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已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的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由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一编制的《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详见附3)。
第十九条 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
市或区县建委按项目的进度和《协议书》的约定将项目《协议书》和资金拨付函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审批通过后,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资金拨付方式、拨付时间,并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的实际进度拨付资金。
(一)市或区县指导的科研项目,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先行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50%;
(二)市或区县指导的试点示范项目,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的墙材用量、价格,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预拨50%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工验收后按本细则核拨剩余资金。
(三)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设备清单提供购买发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本细则第十四条明确的比例一次性拨付资金。
(四)各区县确定的并纳入市级补助范围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先行拨付支持资金,市财政局在项目完成后拨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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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区县财政补助额不超过区县财政的支持额度。
第二十条 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进度组织项目的实施。与项目立项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按照进度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说明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原因,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向同级建委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建委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暂缓拨款,并可将该项目的专项基金支持计划延至下一年度。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后,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2年内未按计划实施,或者无特殊原因实施缓慢的,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书面提出建议,经同级建委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已下拨的资金,并在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专项基金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拨付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协议书》约定,接受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书面的项目实施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科研、试点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协议书》复印件;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项目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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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改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协议书》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生产线试生产运行情况说明;技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产品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设备和产品的购买、项目成果、资金使用等方面是否按《协议书》约定进行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和完善,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拨款后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帐目处理,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分别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科目和资本公积金科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建委和财政局审核盖章后,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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