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其委托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监察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连续3年违反本细则,未按规定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只征收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其征收和使用纳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筹。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又不退回专项基金的,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我市《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8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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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 砖类
(一)煤矸石烧结多孔砖(符合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技术要求)、非粘土烧结空心砖(不含页岩、建筑渣土等原料)(符合烧结空心砖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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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采用粘土陶粒和页岩 陶粒为骨料的除外)(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不含页岩、建筑渣土等原料)(符合烧结空心砖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T862—2008技术要求)。
三、板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原材料中不得含有粘土陶粒、页岩陶粒、菱镁材料)(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六)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2008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2008技术要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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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混凝土多孔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发泡混凝土砌块、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附2)
项目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或投标调研、科研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企业资质复印件; 2.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取得的重大科研或调研成果证明;
3.项目的书面申报书、项目的科研基础或阶段性成果说明书; 4.如实填写的市财政局统一发放的《项目申报书》; 5.个人申报科研项目应提供本人在本领域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或专利证明材料,本人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书,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以上3、4项资料。
(二)申报或投标试点示范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企业资质复印件; 2.申报单位在本领域的主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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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的书面申报书、项目的试点基础或阶段性成果说明书; 4.如实填写的市财政局统一发放的《项目申报书》。 (三)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立项(或备案)、规划、环保、采矿许可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企业资质复印件; 3.申报单位自有资金证明文件、项目实施担保企业证明文件; 4.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的先进性或在本市属于填补空白的查新报告;
5.项目书面申报书、项目进展情况说明书; 6.如实填写的市财政局统一发放的《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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