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等工作。 3、企业对外投资时,根据投资方式不同,股权比例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各企业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4、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筹措与调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和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5、公司财务部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参与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收回、注销工作。 第六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如下: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之和计价。 2、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被国家确认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值计价,无活跃市场的,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价。 4、股东以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入股企业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若合同或协议价格不公允,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5、无形资产计价入帐后,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从可供使用之日起,按法律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不超过十年的使用期限分期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负债包括:应付票据、应付及预收款
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预计负责等。 第三十四条 按公司相关相关规定支付和计提职工薪酬。在合理避税的基础上依法计提、缴纳各类税费。 第三十五条 应付款项的管理实施细则 1.对于应付款项的支付,必须按程序经过审批后方能交出纳进行支付。程序为:相关人员首先提出付款申请,并准确填写付款申请单;付款申请单填好后,请款人将付款申请单、合同一起交部门主管签字认可,财务部负责人审核、计划内的报总经理审批,计划外的除报总经理审批后还需报董事长审批,出纳凭审核手续齐全的付款申请单办理付款。 2.财务人员应及时登记应付账款明细账,并配合相关人员做好发票催收工作。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分为资金使用费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财务咨询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资金使用费收入是指公司拆借资金业务确认的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指公司确认的手续费、佣金收入。 财务咨询收入指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确认的财务咨询收入。 第三十七 条 营业收入的确认。 1. 资金使用费收入确认原则:公司每月依据合同约定确认收入。 2.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财务咨询收入确认原则 提供财务咨询等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可在项目结束时一次确认收入。项目结束前所收款项视同负债,所发生的成本可先视同待摊费用,在确认收入时一次结转。 第三十八条 公司营业收入均需通过往来科目核算,以反映整个业务过程。 第七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 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
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四十条 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核算,应当以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四十二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通过的《金一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严格对经营者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薪酬发放。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四条 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四十六条 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
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公司职务所得收入,全部属于公司,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九章 抵押与担保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抵押与担保行为,均需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经总经理审核,最
终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予以执行。 第五十一条 权责 1.公司的董事会为担保事项的审批机构,公司其他部门无权对担保作出审批。 2.公司法律顾问对抵押与担保合同的法律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并对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诉讼事项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担保管理规程的责任 1.公司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如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对担保事项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应有清醒的认识,如果因为违规或不恰当的对外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因担保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变更、清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公司自愿清算的,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后执行。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告。 第十一章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