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100问(4)

2019-08-03 10:37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子女迁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82、签约期限如何确定?

《实施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800户(含800户)的,签约期限不超过6个月。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83、何种情形下可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84、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依据和内容?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四)征收补偿的具体方案;

(五)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

(六)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日期并加盖公章。

85、什么是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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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7、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8、何种情形下可以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注销手续?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房屋、土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89、征收完毕确认办理的部门? 房屋征收完毕确认工作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内征收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征收完毕确认。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征收完毕确认条件的,由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办理。

90、房屋征收完毕确认的标准?

征收完毕确认原则上以征收部门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或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91、房屋被征收的,可否减免相关税费?

征收个人住宅、单位房屋,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相关税费。

92、我市房屋征收契税减免的政策? 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补偿费用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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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采取非法方式胁迫搬迁的,应如何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5、非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应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前,征收实施单位违反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97、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依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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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如何实施拆迁?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99、房屋拆迁遗留问题由谁负责处理?

《实施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100、本书的解释权?

为了更好地帮助征收当事人正确理解和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征收行为,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编撰了本书。本书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相关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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