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情况,应立即制止。 三)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和标准化。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更进一步地明确相关单位在各自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责任、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时限,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通过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来强化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项目监督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及其委托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相关工程安全资料。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对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应组织检验和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根据项目监管权限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登记。 5)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参建单位要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 6)整改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施工单位对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也应立即整改,否则将按照国家规定接受进一步的行政、经济处罚乃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施工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8)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9)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
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 10)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已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各类操作人员和农民工人进行详尽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