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氧气安全规程》冶金工业部(3)

2019-08-03 10:55

5.3.1膨胀机前必须设置过滤器,其阻力不得超过设备规定值。 5.3.2透平式膨胀机应设超速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5.3.3透平式膨胀机的轴封气压力应调至规定值。

5.3.4运转中出现冰、干冰等堵塞喷嘴时,应立即停车加温解冻。

5.3.5膨胀机出现超速、异常声响,油压过低、冷却水量不足或轴承温度过高等情况时,应迅速关闭入口阀,停车检查、处理。 5.3.6活塞式膨胀机停车时,应先关闭气源。 5.4液氧泵

5.4.1液氧泵的入口应设过滤器。

5.5.2液氧泵应设出口压力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5.4.3液氧泵起动前,应用氮气吹扫后再盘车检查;开车前应先开密封气并经充分预冷后起动,不准有液氧泄漏。 5.4.4严格控制液氧泵轴承的加油量,严禁油脂外溢,并按规定时间清洗油承和更换油脂。 5.4.5液氧泵停车后,应立即解冻。 5.5空分装置

5.5.1为防止全低压分装置液氧中的乙炔聚积,应边疆从空分装置中抽取部分液氧,其数量不应低于氧气产量的1%。

5.5.2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乙炔含量不应超过0.1PPM,300M3/H以下制氧机的液氧中乙炔含量不应超过1PPM,超过时应排放。

5.5.3排放液氧、液氮、液空,宜采用高空气化排放。或用专门管道及地沟排放。采用管道及时性沟排放时,排放处应设明显的标志和警告牌。

5.5.4排放液氧、液氮、液空时,应有专人监护,附近严禁明火。 5.5.5严格控制板式主冷液面,避免较大波动,并采取全浸式操作。 5.5.6氮水预冷系统应设置空冷塔液面和空气压力的报警联锁装置。

5.5.7如果空分冷箱上的防爆板动作或喷出珠光砂,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后方可开车。

5.5.8空分装置监时停车后,氮压机亦应及时停车、放空。再开车前,应取液氧化验,合格后方准开车。 5.5.9空分装置停车时,应立即关闭氧、氮产品送出阀,并及时通知有关岗位。 5.5.10各种吸附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再生。切换容器应先开后关、缓慢操作。

5.5.11盛装低温液体的容器应避开火源、热源,容器严禁超压。 5.6空分设备的解冻

5.6.1空分设备停车,须排净液体,再静置一段时间后,方准加热。 5.6.2加热气体的压力,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加热气体中严禁含油。 5.6.3空分设备大加热是应缓慢升温。

5.6.4空分设备在采用氮气进行大加热或单体局部加热时,须挂警示牌。

5.6.5对液空、液氧设备和其它低温设备加热时,加热气体不准从排出阀通过专用排放管排放。 5.6.6排放加热气体应有专人操作。排放口附近不得有人停留。 5.6.7加热保冷箱内的保温层时,不准有人在塔内停留、检查或维修。 5.6.8膨胀机加温时,应先启动油泵,保证正常供油。 5.7压力容器

5.7.1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槽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7.2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须除锈、脱脂、吹刷干净,并涂以无机防锈涂料。 5.7.3氧气储罐放散氧气时,应先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5.8液氧储存、气化装置

5.8.1定期测定粉末真空绝热式液氧储罐夹层的真空度,使其保持在1.36~6.8Pa范围内。 5.8.2珠光砂绝热液氧储罐,应充入干燥氮气,并保持正压。 5.8.3严禁液氧储罐的使用压力超过设定压力。

5.8.4应每周化验液氧储罐中的乙炔含量,超过0.1PPM是应排放液氧。

5.8.5使用液氧储罐前须用干氮吹刷干净,在罐内气体露点不大于-45℃后,方准投入使用。 5.8.6蒸发器水池的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水温应保持在40℃以上。 5.8.7蒸发器出口氧气温度应不低于0℃ 5.8.8液氧蒸发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5.9液氧、液氮、液氩的槽车输送

(冶金工业部)氧气安全规程(2) 最后更新:2002年12月17日

5.9.1液氧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槽车管理使用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5.9.2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和泄爆阀。

5.9.3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应严格脱脂,经充分预冷。灌装的液氧不得超过贮罐容积的95%。接头软管必须专用。 5.9.4灌装液氧时应防止外溢,并有专人在场监护。灌装过程严禁发动槽车。 5.9.5应严防撞击液氧槽车或受较大振动。

5.9.6行驶的液氧槽车,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并限速行驶。必须通过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时不得停靠。 5.9.7放出液氧时,应控制好放出速度,并保留槽车容积5%的液氧,不得放光。 5.9.8液氧槽车内有液氧时,不得修理汽车。

5.9.9定期取样化验液氧槽车内液氧中的乙炔含量,其浓度不得超过0.1ppm,否则应加热吹扫。 5.9.10液氧槽车行驶时,应监视槽内压力,严禁超过规定值。

5.9.11输送液氮、液氩的槽车应参照执行液氧槽车的输送规定。操作液氮、液氩的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5.10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10.1气瓶充装前须经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的; b.安全部件不全、损坏和不符合规定的; c.不能判明瓶内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d.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g.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或变形的。

5.10.2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气瓶充装气体时的终压力,不应超过气瓶设计允许压力; b.使用后的瓶内,必须留有0。5MPA以上的气体剩余压力; c.充装排的充气速度不准过快;

d.充装台所用管线、接头、阀门采用铜质材料; e.充装时所用工具,由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10.3存放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氧气瓶不得与其它气瓶混放,好、坏,空、满瓶应分别存放;

b.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出通道;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装置,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堆放气瓶,不应超过5层。

5.10.4运输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气瓶装车时应卧放、头部朝向一方和防止滚动,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箱板; b.不得与其它可燃物品混装,载瓶车上不得载人; c.运输气瓶时,瓶帽、胶圈必须齐全; d.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10.5使用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敲击、碰撞;

b.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解冻;

c.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d.夏季应防止暴晒; e.严禁带压检修气瓶;

f.使用单位严禁将气瓶改装其它气体。

5.10.6氮气、氢气和氩气以及其它稀有气体气瓶,充装、存放、运输、使用应参照上述各条执行。乙炔气瓶在运输中应立放,不得卧放。

5.11氧气压力表、安全阀

5.11.1氧气压力表为专用压力表,不得以其压力表代替。

5.11.2氧气压力表应安装在易观察和易检修的位置,并避免高温与振动。 5.11.3定期校验氧气压力表,合格后方准继续使用。使用中严禁沾染油脂。 5.11.4安全阀必须按规定的形式、型号和规格配备,且灵敏、可靠。

5.11.5安装安全阀前、后必须进行校对,校对后应加铅封。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者禁止继续使用。 5.11.6对带有上下调节环的安全阀,每次拆装检查时,应将调节环的位置做好记录并存档。 5.11.7校对调整安全阀时,应有专人保压,还应设有紧急放散口。 6其它气体生产及设备 6.1氮气

6.1.1宜选用无油润滑型的氮压机。 6.1.2氮压机须有完善的保护系统。

6.1.3氮压机运转后,应对机后出口氮气进行分析,纯度合格后方准送入管网。储存系统出口及氮气用户入口处,应建立完善的纯度监测、保护系统。有条件的宜配置氮气纯度自动分析仪和纯度降低报警装置。 6.1.4新安装的氮气管道及容器,必须经氮气置换后方准投入使用。

6.1.5起动液氮装置时,须保证液氮蒸发器内的水温高于30℃和出口氮气温度高于0℃,并应设氮气温度过低报警、停车联锁保护装置。

6.1.6氮气管道不得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6.2稀有气体

6.2.1使用氢气的氩净化间,其电器、设备、装置应符合本规程3.4.1条中的防爆要求。氢气设备、管道、阀门等应符合本规程6.3节的有关规定。

6.2.2氩净化设备及催化反应炉在投产前不得先加氢气,只有在粗氩中含氧量小于3%后,方准加氢。

6.2.3催化反应炉温度高于50℃时,应停止加氢,氩次化设备停车前,须先停止向粗氩中加氢。催化反应炉的爆破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2.4氟里昂冷冻机出口的工艺氩气温度,不得低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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