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宣传手册
一、基本知识 1、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耕地少,底子薄,人均资源不足,经济文化水平比较落后,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2、目前我国面临的四大人口高峰
人口总量高峰、劳动就业人口高峰、老年人口高峰和流动人口高峰、 3、全国“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 (1)稳定低生育水平;
(2)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4)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5)积极应对老龄化。 4、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按照政策规定照顾某些困难户生育二胎,严禁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
5、“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 (1) 在全国80%以上地区基本建立工作新机制; (2)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法制化;
(3)全国基本实现优质服务,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国家优质服务标准; (4)单项的国家利益导向政策对象资格确认误差率控制在5%0以内; (5)全国县乡服务站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6)新型婚育观念和新型生育文化基本形成;
(7)综合避孕率达85%,育龄群众生殖保健知识知晓率达80%;育龄妇女生殖道感染干预覆盖面达80%;
(8)以人群和社区为基础的出生缺陷一级干预覆盖面达60%以上;
(9) 县乡建立育龄妇女信息系统,90%以上的育龄妇女纳入信息管理;初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的异地交换与共享。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颁布的时间
2006年12月17日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指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五大任务
(1)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2)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4)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5)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8、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9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完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 9、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七项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六项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3)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4)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求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6)公民有对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 11、打击“两非”的具体内容
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2、《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诊疗行为管理,对开展遗传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只有具备遗传性疾病诊断能力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方可申请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两非”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及其医务人员要吊销当事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诊所、门诊部、医务室、妇幼保健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其他医疗机构要吊销其妇产科、超声科、检验科等问题科室的诊疗科目登记。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关于禁止“两非”的内容
(1)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建立 B 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等管理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 B 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
(2)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14、什么是出生人口性别比?
在一定时间内出生的活产男婴与活产女婴人数之比。 15、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域 103-107
16、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7、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社会后果
(1)导致女孩的生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有相当数量的女孩没有出生或出生后夭折; (2)阻碍经济发展; (3)导致未来男性择偶拥挤; (4)影响社会和谐。
18、“关爱女孩”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要加强女婴生命权不容侵犯的教育,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予以严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女孩应该得到与男孩一样的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计划生育“三结合”的具体内容
把人口计生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二、优惠政策
2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的程序和奖励标准
奖扶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满60周岁。
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后,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奖扶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2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确认的程序、扶助标准 扶助对象: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