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独生子女的父母有获取奖励的权益。
(4)由用工单位或者常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或者报销节育手术费的权益。
33、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户配合管理流动人口的要求及责任
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反馈有关信息。违反本规定,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4、流动人口持假婚育证明应如何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仿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流动人口所持假婚育证明,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罚,没收假婚育证明,并限期回户籍所在地补办。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并仍在现居住地居住的,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处分,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继续督促其补办婚育证明。
35、综合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责任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与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