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信访的特点成因及对策(2)

2019-08-03 11:24

信、初访和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解决到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控制进京非正常上访。

2、制定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访处理联动制。在各地信访部门成立信访联动指挥部,各单位各部门对于需要协调处理的,都可以向联动指挥部汇报,由联动指挥部安排协调,不仅可以解决各单位之间“扯皮”现象,更能有效地整合资源,化解非正常信访案件。二是建立信访信息通报机制。凡涉及全国、全省、全市的共性问题,要形成上下一致的口径答复。防止因相互攀比、答复不一出现被动局面。三是完善信访责任督查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督查督办联动制度,通过信访专项督查督办,不仅从全局层面把握信访动态,而且提高基层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认识,强化基层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责任,推动基层部门依法按政策,及时有效地把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3、解决信访实际问题。做好信访工作,重点是解决问题,关键是化解矛盾。一是受理程序到位;二是适用法规政策落实到位。对应当解决又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认真给予解决;对不符合法规政策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对坚持不合理要求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因案施策,对个别情况复杂、上访人又确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适当给予帮助:一是帮助办法不突破现行法规政策;二是不会引起同类问题的攀

比;三是帮助办法要上访人接受,能停访息诉。控制越级非正常信访要坚持预防为主。

4、设立信访救助资金。有一部分非正常信访问题,因政策等原因失去了解决条件,而上访人家庭又特别困难。对此,不仅要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更要通过社会救济方式来保障上访人的正常生活,从而实现息访。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救济资金。

5、完善信访案件听证机制。《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影响较大的或老上访户的信访案件,实行听证办理制度,就是安排各方当事人同时到指定场所,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人参加旁听,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通过这种公开透明的形式讲清事实,核实证据,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或是否终结涉诉信访,籍此搭建公民与国家机关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促进了信访处理决定的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治化。同时,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新闻媒体给予现场报道,对部分无理上访者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

6、对非正常信访者要依法予以处理。首先要对不按正常信访渠道、程序、要求等反映问题的上访行为进行具体的法律界定,

细化对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处罚办法,明确责任主体,增强可操作性,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对那些在非正常上访行为中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置。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违法必究的导向,让上访人知道非正常上访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根本上扭转当前的被动局面。其次上级信访部门要依法办事。一是不越级接访。对不听劝阻、解释,越级上访对象,一律不接访;二是分清职责,实行访、诉分离。对于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要做到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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