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2019-08-03 11:48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7]656号 【发布日期】1997-12-10 【生效日期】1997-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1997年12月10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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