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2. 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
税金: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五)
总承包服务费:施工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在现行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服务所需的费用。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配合、协调、竣工资料汇总,为专业工程施工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1. 建设单位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两种服务形式:
(1) 总承包人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有偿服
务。
(2) 总承包人既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服务,又为专业工程
承包人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如:现场办公场所、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服务内容。
2. 对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服务包括: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基价中。结算时,承包人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建设单位。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十七、现场管理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内容
包括:现场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现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工程质量检测费、财产保险费及其他等内容。 十八、本定额中凡注明“X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册说明
一、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
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
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一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
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物超高费。 三、
定额装饰工程章节中已综合了层高3.6m一下的简易脚手架,层高超过
3.6m时,另执行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四、 五、
定额中已综合了一般成品保护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
以换算。 六、 七、
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
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他章节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八、
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的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执行增减厚
度定额子目。 九、 十、
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土质(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得调整。 金属构件、预制构件价格中包括了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十一、 镶贴石材、块料中的磨边、倒角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得另行计
算。
十二、 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 室外管道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 室外各种窨井、化粪池执行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 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的,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十六、 建筑物檐高的规定:建筑物檐高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作为计算起点。 (一) (二) (三)
平屋顶带挑檐者,算至挑檐板下皮标高; 平屋顶带女儿墙者,算至屋顶结构板上皮标高;
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均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四) (五)
阶梯式建筑物按高层的建筑物计算檐高。
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十七、 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一) (二)
首层层高按室内设计地坪标高算至首层顶部结构层楼板的板面高度; 其他隔层的层高均为上下结构层顶面标高之差。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者应计
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棚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有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地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