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2019-08-03 12:02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

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四十三条 耕地被占用后,应当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相应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二、征地补偿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三、各地征地年产值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 四、征地安置及社会保障

1、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见附件2)

2、中共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见附件3)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见附件4)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见附件5)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四川省征地补偿标准文集

一、四川省地方法规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二、省委、省政府文件

2、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3、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三、省级有关部门文件

7、《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 8、《关于组织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54号) 四、各地、市(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9、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78号)

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

1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59号) 12、《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政府令[2008]第 8 号) 13、《峨眉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暂行办法》(峨眉山市政府令[2006]第 6 号) 14、《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政府令[2008]第47号)

15、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 16、《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 17、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颁布) 18、《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77号) 19、《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政府令[2009]第65号) 20、《凉山州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办法》(凉山州人民政府文件2009年9月)

21、《关于川汶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征赔执行标准的通知》(阿府办函〔2009〕186号) 22、《关于印发汶马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赔标准的通知》(阿府办发〔2008〕11号) 23、关于印发《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双府发[2009]30号)

24、关于印发《会东县农村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会东府发〔2009〕24号) 五、各地、市(州)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5、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号)

26、《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操作办法

27、《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号) 28、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农转非村民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50号)

29、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10〕16号)

30、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7〕21号) 31、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6〕7 号)

32、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6〕8号)

目前我市已经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分别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88号)等。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到市国土局法规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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