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本一: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
第一章 职代会职权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二条 与企业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代表。 第三条 本公司按照《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职工代表 名,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 名。
第四条 本公司以 为单位,设立 个选区。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根据会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第六条 当职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资格终止: (一)退休或长期病假的;
(二)与公司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调出原选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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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可以向工会报告,经工会同意后,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第八条 当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区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
(二)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与公司工会委员会相同,为 年。公司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并负责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职代会每年召开 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公司工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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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负责人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代会。
第十三条 职代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召开,分别行使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 凡应当由职代会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的事项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提交职代会讨论和审议的有关报告、制度和方案草案等,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第十五条 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向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 民主管理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行政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协商每 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双方有权随时约见对方。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厂务公开制度,通过下列形式向职工公开企业事务:
(一)职代会。
(二)厂务公开栏(公司网站、报刊)。 (三)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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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本二: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代表 选 区 代表 总数 总计 类别 一线 职工 代 表 分 类 一般管中高级理人员管理 技术 人员 人员 干部 表 工会 代 遣人员 女 劳务派代 表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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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本三: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一、本办法由 公司工会委员会根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公司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三、本选区选举正式代表 名,候选人 名,差额 名。 四、选举时,参加选举的职工必须超过应参选职工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五、参选的职工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弃权或另选他人。职工填写选票时,对某候选人表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投不同意票的可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请在另选人姓名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复印无效。
六、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数超过应参选职工半数的方可当选,如获得同意票半数以上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不足应选人数时,应另行补选。
七、选举设监票人 名,由公司工会在非候选职工中提名,并公示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选举产生的结果在选区内公示。
九、在选举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公司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十、本办法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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