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市(普湾新区)涉河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维护全市(区)河道管理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及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江河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大连市政府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的精神,市(区)政府(管委会)决定在全市(区)开展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2011年中央、省委两个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部署、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突出整治重点,落实监督责任的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涉河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规范水事秩序,改善河道水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河管理氛围。
二、总体任务目标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6号)和《大连市政府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从2011年5月18日开始到11月30日,全面依法整治河道采砂秩序,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维护好河道生态建设成果。
1
三、主要工作内容
1.规范砂场审批程序,解决好遗留砂场问题。
2.依法打击非法盗采河砂,毁堤、毁林采砂和威胁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安全的采砂行为。
3.整治未按照许可批准的方式、范围开采河砂,整顿不及时平整河床、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
4.依法清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的养殖圈、码头、房屋等行洪障碍。
5.本次整治的重点河流是碧流河、复州河、大沙河、清水河、赞子河、夹河、长山河、贾店河、秦家河、初店河等。本次重点清理的非法养殖圈河流为碧流河、清水河等。在依法清理整治基础上,要按照市(区)政府(管委会)统一部署,制定保护河道生态工程建设成果的具体措施。
6.建立长效管理体制,推进河道保护管理机构建设。 四、职责分工
(一)普兰店市政府(普湾新区管委会)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设障的清理整治工作;负责小型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建立健全河道生态建设成果保护管理责任制。
(二)市林业水利局:牵头负责涉河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涉河违法案件界定及重大水事案件调查工作;制定本区域内河道
2
采砂规划;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对本区域内涉河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市公安局: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对妨碍公务、抗拒执法者依法惩处,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四)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严肃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
(五)市政府督查组:组织督查组各成员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六)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工作经费。
(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法律指导以及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
(八)市(区)国土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土地砂场依法查处工作;加强对退耕还林土地上的采砂管理。
(九)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清理河流入海口海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圈等行洪障碍。
(十)市交通、路政局:负责对超载砂石的运输车辆及损毁交通道路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对非法采伐河道护堤(岸)林木等采砂毁林的行为查处;严格依法加强对林地的管理。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河道环境污染、水体环境破坏等行为进行查处。
3
(十三)市地税局:负责砂石资源税及相关税费征管。 五、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动员部署阶段(5月18日—5月31日)。 召开全市(区)动员大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宣传。
市(区)政府(管委会)组建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经费。对我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流违法占河、占滩及所有非法采砂场进行重新核实、登记,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报大连市领导小组备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31日)。
按照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未到期砂场工作的通知》(辽水河?2011?12号)要求,自行开展核查清理工作。对遗留砂场制定明确可行的处理方案,报大连市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实施,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对超时、超量开采及对防洪安全和公共安全有影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及影响沿河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采砂场坚决予以取缔;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可采区认定条件,对河道防洪工程和公共安全无不利影响、未造成河道生态破坏,并经沿河镇、村及群众同意的遗留砂场可重新列入开采计划,并限时、限量审批。对重新规划的砂场要有正规的测控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禁止采砂(吸砂)
4
船等超深度作业方式在河流中的使用。
2.全面完成省重点废弃砂场治理任务。重点做好省政府确定的我市(区)3处废弃砂场进行综合治理,并要纳入本市(区)2011年河道生态工程建设计划,于5月30日前完成综合治理工作。
3.清除河流入海口违法养殖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河流入海口养殖圈占河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具备清除条件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力量立即清除。对清水河、碧流河等地所建的养殖圈实行重点突破,务求取得实效。
4.严格砂场审批程序。根据辽政办明电?2011?6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起,全省河道采砂由省水利厅统一审批。未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河段,禁止一切采砂行为。本市(区)区域内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林业水利局负责编制,并按照采砂规划的要求制定,分年度逐级上报。
在我市(区)河道(含水库、拦河闸)管理范围内出让的采砂权,必须采用拍卖、挂牌方式,由市林业水利局组织实施。采砂权出让期最长不超过3年。在出让期内,采砂权人每年按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缴纳开采保证金。开采保证金按采砂权出让金的40%收取。采砂权禁止转让。
5.积极做好联合执法工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水利、林业、国土、海洋渔业等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对严重涉河、涉地、涉林违法采砂案件,由市督查组组织有关单位依法联合督办,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