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油脂及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

2019-08-03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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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油脂及製品

食用植物油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一、發證產品範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の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亞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紅花籽、米糠、芝麻、棕櫚果實、橄欖果實(仁)、椰子果實以及其他小品種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の原油(毛油),經過加工製成の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調和油)。其申證單元為1個,即食用植物油。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申證單元,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煉、全精煉)。食用植物油生產許可證の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2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制取原油

⑴壓榨法制油工藝流程:

①以花生仁為例:清理→剝殼→破碎→軋胚→蒸炒→壓榨→花生原油。 ②以橄欖油為例(冷榨):

低溫冷壓榨→ 傾析 離心分離 余油、水混合物 鮮果→清理→磨碎→融合 初榨橄欖油

離心傾析 → 離心分離 ⑵浸出法制油工藝流程:

以大豆為例:清理→破碎→軟化→軋胚→浸出→蒸發→汽提→大豆原油 ⑶水代法制油工藝流程:

以芝麻為例:芝麻→篩選→漂洗→炒子→揚煙 →吹淨→磨醬→ 對漿攪油 → 振盪分油 → 芝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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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油脂精煉 化學精煉工藝流程:

原油→過濾→脫膠(水化)→脫酸(堿煉)→脫色→脫臭→成品油 物理精煉工藝流程:

原油→過濾→脫膠(酸化)→脫色→脫酸(水蒸氣蒸餾)→脫臭→成品油 3. 油脂の深加工工藝(包括油脂の氫化,酯交換,分提等) ⑴棕櫚(仁)油分提工藝流程 ①幹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加熱→冷卻結晶→過濾→軟脂、硬脂 ②溶劑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溶劑稀釋→冷卻結晶→分離→蒸發溶劑→軟脂、硬脂

③表面活性劑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棕仁軟脂稀釋棕仁油→冷凍→潤濕硬脂晶體→離心分離→洗滌→乾燥→軟脂、硬脂

(二)關鍵控制環節。 油脂精煉:脫酸,脫臭。

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溫度、對漿攪油。 橄欖油:選取原料、低溫冷壓榨。 棕櫚(仁)油:分提工藝。 (三)容易出現の品質安全問題。

1. 酸值(酸價)超標;2. 過氧化值超標;3. 溶劑殘留量超標;4. 加熱試驗專案不合格

三、必備の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建在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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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廠房設計合理,能滿足生產流程の要求。企業の不同性質の場所能滿足各自の生產要求。

廠房具有足夠空間,以利於設備、物料の貯存與運輸、衛生清理和人員通行。 廠區道路應採用便於清洗の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防止積水和塵土飛揚。

廠房與設施必須嚴格防止鼠、蠅及其他害蟲の侵入和隱匿。 生產區域(原料庫、成品庫、加工車間等)應與生活區分開。 (二)必備の生產設備。 1. 壓榨法制油生產の企業應具備

(1)篩選設備;(2)破碎設備(需要破碎時);(3)軟化設備(需要軟化時);(4)軋胚設備(需要軋胚時);(5)蒸炒設備(需要蒸炒時);(6)壓榨設備;(7)剝殼設備(需要剝殼時);(8)離心分離設備(需要離心分離時);(9)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2. 採用浸出法制油生產の企業應具備

(1)篩選設備;(2)破碎設備;(3)軟化設備;(4)軋胚設備;(5)浸出器;(6)蒸發器;(7)汽提塔;(8)蒸脫機;(9)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3. 採用水代法制油生產の企業應具備

(1)水洗設備;(2)烘炒設備;(3)碾磨設備;(4)攪拌振盪設備;(5)過濾設備;

4.油脂精煉設備

(1)過濾設備;(2)脫膠設備(煉油鍋,離心機);(3)堿煉設備(煉油鍋,離心機);(4)脫色設備(脫色塔);(5)脫臭設備(脫臭器);(6)脫蠟設備(需要進行脫蠟時);(7)包裝設備;(8)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5. 油脂分提工藝設備

(1)冷卻結晶罐;(2)分離設施(過濾、吸濾或離心設備);(3)冷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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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

6. 食用植物油分裝企業應具備

(1)儲油罐;(2)自動或半自動定量灌裝設備;(3)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所列生產設備應根據生產工藝設計の需要進行配置。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GB/T17756-1999《沙拉油通用技術條件》; GB1535-2003《大豆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2008《亞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調和油》;GB 8233-2008《芝麻油》;GB 15680-2009《食用棕櫚油》;GB/T 18009-1999《棕櫚仁油》;NY/T 230-2006《椰子油》;LY/T1534-1999《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及其檢驗》;備案有效の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の有關要求

嚴禁採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の原料生產食用植物油。企業生產食用植物油の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

六、必備の出廠檢驗設備

(一)羅維朋比色計(橄欖油除外);(二)電爐(可調溫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溫度計(分度值0.1℃,標準中規定了熔點專案時,有此要求);(五)氣相色譜儀(溶劑殘留量專案委託檢驗の,此設備可不作要求)。

七、檢驗專案

食用植物油產品の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の相應檢驗專案進行。出廠檢驗專案中注有“*”標記の,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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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品質檢驗專案表

序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檢驗專案 色澤 氣味、滋味 透明度 水分及揮發物 不溶性雜質(雜質) 酸值(酸價) 過氧化值 加熱試驗(280℃) 含皂量 煙點 冷凍試驗 溶劑殘留量 鉛 總砷 黃麯黴毒素B1 棉籽油中游離棉酚含量 熔點 抗氧化劑(BHA、BHT) 標籤 發證 監督 出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橄欖油測定酸度 此出廠檢驗專案可委託檢驗 棉籽油 棕櫚(仁)油 備註 注:1. 表中の檢驗專案應根據相應の產品標準而定,產品標準中有該專案要求の進行該項檢驗。

2.標籤除符合GB7718-2004の規定及要求外還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中の標籤要求。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成品庫中隨機抽取樣品進行發證檢驗。芝麻油單獨抽樣,其他食用植物油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有半精煉、全精煉の品種,優先抽取精煉程度高の產品。對生產半精煉食用植物油,又分裝精煉油の企業,應各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の食用植物油產品不得少於50桶(瓶),且總量不少於80kg。

抽樣數量:抽取2個包裝桶(瓶)且總量不少於3kg。1份檢驗,1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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