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013年5月份复习重点

2019-08-03 12:33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013年5月份复习重点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合同条款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A、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B、标的C、数量和质量D、价款

和酬金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F、违约责任G、解决争议的方式)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他,合同就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质与量。类型有三种:A、由法律直接规定B、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C、由当事人约定 3、默示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类型有三种:A、法律未规定也不是合同性质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B、当事人未写入合同当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理应存在的条款C、特意待定条款,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条款。 ? 合同的主要条款

1.由法律直接规定

2.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3.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概念:合同权利又称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特征:(1)合同权利是请求权 (2)合同权利是受领权 (3)合同权利是相对权 (4)合同权利是平等权 (5)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合同的成立:它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要件

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 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与成立的关系

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常说的法律效力。

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关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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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原因。

概念: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原因: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行性规定的。

?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原因

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必须通过撤销权的主动行使,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仍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又成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原因:1、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

? 效力待定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

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2.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不同之于在于,行为人并没有违法违规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及处理能力造成的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 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

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讲求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4、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 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2、履行标的:是债务人必须实施的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3、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4、履行地点: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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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5、履行方式:一般包括对标的物的履行和价款酬金的履行。6、履行费用: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 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会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担保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概念与特征

概念:合同担保时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特征:1、从属性:合同担保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本身 2、补充性:合同的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担保义务的内容 3、保障性: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权的实现。 ? 保证

保证的概念特征

概念: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特征:1、从属性: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 2、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 3、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

? 抵押

抵押的概念类型和抵押财产的范围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类型:1、不动产抵押2、动产抵押3、权利抵押。

范围:1、具有交换价值的可流通物2、应当是特定物3、应当是非消耗物。 ? 质押

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特征:1、仅限于动产 2、具有可转让性 3、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 种类:1、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区别:1、抵押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也包括某些动产,但这些动产如航空器、船舶、汽车、机器设备等本身就有不动产性;质押主要是以动产为标的物,也包括某些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 2、抵押不转移物的占有,只需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押要转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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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占有,以交付为公示方法。3.抵押和质押的生效条件不同。

? 留置权

留置权概念、特征、成立条件 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权 2、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 3、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4、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 成立条件:1、积极条件:(1)债权人已经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只限于动产)。(2)被债权人所占有的上述财产与该债权有牵连关系,换言之,留置物即该债权的标的物。(3)该债权已至清偿期,这就是留置权的行使要件,又 是留置权的发生要件。2、消极要件:(1)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留置权不能成立。(2)留置权的行使不得与债权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相抵触。(3)对留置物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 定金

定金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效力

概念: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当债务人按合同履行债务之后,该笔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予以收回。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他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定金;而当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他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特征:1、惩罚性2、从属性3、实践性4定金的支付具有实效性5定金具有双方担保性 种类:1、立约定金2、解约定金3、成约定金4、证约定金5、违约定金 效力:1、担保上的效力2、预先付款的效力3、证约的效力

第七节 合同概述 ? 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

?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

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

特征:1、合同解除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 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按照合同的要求,能够实现债权目的的给付行为。2、合同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3、提存: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于履行交付义务时,债务人将该无法清偿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的行为。4、混同:因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5、抵消:二人互付给付债务时,格子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充抵,以使合同得以消灭的行为。6、免除:合同债权人放弃合同债权,从而使债务人所付的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7、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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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特征:1、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2、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给出卖人。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 买卖合同的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货物 劳务 工程项目 3. 数量和质量

4. 价款或者酬金

5.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不约定履行期限是订立合同的大忌 6. 违约责任

7. 解决争议的方法 和解和调解不是法律程序 仲裁和诉讼是法律途径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 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交付;(2)交付有关辅助单证;(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4)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5)履行交付所支出的费用。2、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本身不被第二人主张任何权利或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义务。

? 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合同价款;(2)买受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4)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价款;(5)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货币种类履行付款义务,但国内买卖合同只能以人民币支付。2、受领交付,买受人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应负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受领义务的条件:(1)标的物须要买受人受领。(2)须以出卖人适当履行其交付义务为前提。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双务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跨越国境的买卖合同;2,同际货物买卖合同确定进行买卖的货物必须越过国境;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约各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5,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6,货物的交付一般并非由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而是多由承运人转交;7,买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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