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2013年5月份复习重点
方由于多处于不同国家,信任不够,因此直接付款的情况少,通过银行收款或
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多;8,国际货物买卖过程复杂,风险较大,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9,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通常是分离的;10,当事人可以较为自由地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地点。
第五章政府采购
第一节 政府采购总述
? 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程序,利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法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是国家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建全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国内产业保护,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顺利实现,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关于政府采购的一基本法律。
? 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异同
相似之处:基本目标、动作程序和步骤、所遵循的一般市场法则是基本一致的;
不同之处:政府采购所支以出的是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业主或公司资金,因此只能按法律规定进行开支,要实施严格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采购和分配的物品是为了几个采购机关或部门之用。不是用于制造或转售;从事和管理采购职能的人没有公司雇员需要的赢利的动机;采购过程完全全公开下进行。私营领域,采购者没有必要透露采购相关细节;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规定;公共官员、管理者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政府采购相对影响力较大,私营较小。 ? 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的范围,即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哪些,也就是政府采购的客体包括哪些。中国政府采购法指出,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具体可分为六类:一是通用大设备类,二是专用设备类,三是办公家具类,四是现代化设备类,五是日常办公用品类,六是药品类。
工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以改造自然环境,包括兴修水利、改造环境、建造房屋、修那家交通设施、安装设备、铺设下水道等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是工程投资与房屋维修类,二是设备安装类,三是锅炉购置改造工程类,四是市政建设类。
服务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劳动力等。
?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
公开透明原则又称透明度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
都要公开。 二、 公平竞争原则又称非歧视原则,可分解为公平原则和竞争原则。
1, 公平原则;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
到同等待遇。 2, 竞争原则;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的原则 3, 公正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三公”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公正原则是建
立在公开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和公平,才能使政府采购得到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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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公正原则主要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来执行。
4,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得有
欺诈等恶意行为。
第二节 政府采购模式采购方式 ? 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模式是指一国政府采购体系的组织方式,按照集权与分权性质的不同,政府采购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
1, 集中采购模式;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将国家政府机关所使用
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的一种采购模式。 2, 分散采购模式;即采购活动在财政的监督下,由需求单位和部门自主进行采购的模
式。
3, 半集中半分散模式;这种方式又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模式,即重要的、通用的物品
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而另外一部分个性化的、零碎的物品则由使用主体自行采购。
? 政府采购方式
在采购的分类方法上有很多,通常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以将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性采购
和非招标性采购: 一、 招标性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的或一定范围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
投标,采购实体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等。 二、 非招标采购是除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
1, 竞争性谈判采购: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确定一家
2, 单一来源采购:向唯一的供应商直接购买
3, 询价采购:货比三家,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选择报价较低的供应商。
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第六章 其他重要的与采购相关的法律
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从这点出发,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安全价值、 公平交易价值、 福利价值
安全价值(安全权 最基本 绝对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值取向 公平交易价值(交易过程中获得平等的待遇)
福利价值(购买消费品的基本目的) ?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人身财产安全要受到保障 知悉真情权: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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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
公平交易权:交易条件公平;不得强制交易 获取赔偿权:受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结社权:消协
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消费知识和权益保护知识 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民俗习惯
监督批评权:经营者、国家机关、权益工作?
经营者的义务 ? 经营者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凭证或单据;保证质量;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
? 法律责任
经营者因为违法行为应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一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量、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法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二、特殊规定;1,“三包”责任;2,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3,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4,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由拒绝。
三、因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人格受损、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2,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三、 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1, 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
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法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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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的解决
1, 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
5,向法院起诉
第三节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技术监督、工商管理部门与经营者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中介机构与经营者、消费者产品: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产品质量与责任
一、产品、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1,不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中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3,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 二、产品质量责任: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种情形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生产者、销售者以公开方式所作的说明 3,产品存在缺陷: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 ?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义务:1产品质量应符合的要求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符合的要求
不作为义务: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伪造产地,厂名厂址;3,冒用质量标志;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 进货验收义务;2,保持产品质量义务;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 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责任
一、 检验机构及证机构的责任: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
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认证资格。
二、 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对
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责任承担
一、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2,销售者的严格责任
二、 损害赔偿;1,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2,赔偿范围: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三、 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司徒我未作说的,b.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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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c.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销售者的追偿权 四、 诉讼时效与请求权:1,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指权力人的权力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要求侵权人经以赔偿
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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