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作业《工商行政执法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

2019-08-03 12:35

工商行政执法专题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工商行政许可权力,履行行政许可的职能。(2)经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工商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主要有二类: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工商行政管理所。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商标局依商标法授权取得了以自己名义对外实施商标行政许可的权力。

4.工商行政检查调查的内容。

答:工商行政检查调查所实施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生产经营实行监督。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要按照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进行,不得擅自变动。二是对市场监督。通过监督,保护合理竞争,消除竞争中可能出现的某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具体来说,工商行政机关检查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调查; (2)对市场的检查调查; (3)对合同的管理 (4)对经济的检查 (5)对商标注册的管理 (6)广告管理

5.工商行政检查调查的步骤。

答:一般认为,工商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可以分解为七个主要步骤:常规检查了解情况→线索整理→方案拟定→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定性处罚。现具体分述如下:

(1)常规检查了解情况

对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以及退出市场每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是工商行政机关每天都要履行的职责。从检查的方式和起因看大体有五种情形:一是对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例行普遍检查;二是专项整治的检查;三是怀疑检查,即执法人员对某一事物有怀疑而进行检查;四是有因检查,即根据举报对特定相对人的检查;五是既有例行检查、抽查,又有突击检查,还有反复多次检查等。

(2)线索整理

线索整理就是通过对收集、反馈来的各种信息进行统一分析、梳理从而排查出违法嫌疑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锁定嫌疑对象和违法行为类型,从而启动办案工作。

线索来源的途径主要有:一是执法人员主动发现。二是从由消费者检举、申诉中发现。三是从有关部门转来。四是上级交办。五是当事人投案,自述。

各办案单位所掌握的线索,应由专人集中登记管理,根据轻、重、缓、急应于当时、当日或次日交办案单位负责人直接初审,其中重大线索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线索管理要求做好线索初查及案前调查。

(3)方案拟定。在排查出违法嫌疑后,执法人员要根据违法嫌疑人的特点和违法行为特征,确定调查取证的方向和操作方法,这就是方案拟定。方案拟定的任务是寻找突破口,选准切入点,是从现场检查入手,还是先从外围取证开始,执法人员必须有一个整体的思路和详细的计划。

(4)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办案的核心步骤,它包括发现证据和固定提取证据两个部分。工商部门的案件调查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据工商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等要求,采取法律授予的手段、措施对管辖的经济违法行为搜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而进行的一项专门性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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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状况,进而根据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证据审查就是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及其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的活动,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资格(证据力)、真实性和证明效力。

(6)事实认定。从总体上讲,事实认定应做到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而言,就是既要查清案件的主体事实、行为事实和结果事实,又要掌握违法行为发生的动态过程。案件进入办案调查的证明阶段后,需要调查什么、证明哪些内容,是办案工作中首先需要从总体上搞清楚,同时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仔细研究的问题。

(7)定性处罚。定性处罚就是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已认定的违法行为作出性质判断和处罚的过程,具体包含两项内容,即性质认定和给予处罚。定性处罚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执法人员因此必须具备相当的法理知识,才能做到认定科学、适法准确。

以上步骤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有的线索只有经初查才能整理出头绪;对于一些突发性或遭遇性案件,无需线索整理也来不及制定方案,便应依法直接开展检查、调查;再如对已拟定的调查方案还需要根据案情不断作出调整。此外,在办案过程中,还要不时地对案情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特别在证据审查之后,更需要进行综合分析。 五、案例分析题(10分)

答:(1)定性:县工商局不予登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2)本案的焦点:本案涉及工商行政许可中的企业登记许可问题。甲某申请设立的“湘菜餐馆”位于居民楼内,对楼内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居住安全及环保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会引起相邻关系矛盾,是否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成为关键问题,县工商局以此为由对甲某的“湘菜餐馆”不予登记是否合法?

(3)分析依据:企业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许可事项,是登记式许可的种类。我国对各种企业均采取法定登记的原则,任何性质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只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从事工商经营活动。

(4)结论:本案中,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负责该县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具有工商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县工商局在收到甲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后,于次日作出企业驳回通知,并说明了具体理由,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于程序的规定,执法程序合法。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甲某申请设立的“湘菜餐馆”位于居民楼内,不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县工商局以此为由对甲某的“湘菜餐馆”不予登记是合法的。 六、文书练习写作(10分)

答:现场检查笔录的主要内容:

检查情况:8月28日下午,市工商局经检处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会同成都市兽医卫生监督检查所,对地处丰收乡双林村四组的金城肉联厂进行检查(出示检查证)。

现场发现:

1.在该厂大门左侧内3间近200平方米的杀猪房内,有7头未剥皮的生猪在地上,腹部肿大,旁边有4根连接自来水龙头的近10米长的腹管正在流水。

2.有4头已剥皮剖腹的生猪躺在案板上,肉显苍白,内有大量积水。

3.杀猪房的肉架上用铁钩悬挂有67片猪肉,正在滴水,且有大面积的淤血斑,地上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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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大面积血水。

4.猪圈内有37头活猪待杀。

5.检查人员从该厂冻库内任意提取部分分割猪肉,发现4号冻猪后腿肌肉塑料包装内,有大量显而易见的块状血冰,冻猪大排塑料包装内有印有“CHINAINSPTECEDNANKING”的标识,并在其保管室内发现大量上述标识,另发现印有“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字样的外包装箱。

6.经现场查实,现库存5308件(132225公斤)冻肉。在检查过程中,该厂负责人陈某承认厂内的冻猪肉及现场发现的宰杀猪肉均注过水(除有约60余吨购入的干猪肉外)。

检查人员现场抽样并查封了该厂猪肉。 该笔录由该厂负责人签注“属实”并签名。

工商行政执法专题作业3

(完成第五章、第六章学习后进行)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 工商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3.工商行政强制是工商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强行处置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的活动。即工商行政机关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工商行政强制措施,指工商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5.工商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工商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A 2.B 3.D 4.B 5.D 6.D 7. C 8.C 9.D 10.C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ABCD 2.ACD 3.ABC 4.ABCD 5.BCD 6.CD 7.ABCD 8.CD 9.AC 10.AD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工商处罚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答: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政活动合法性要求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处罚法定原则包括三个基本要求:

(1)处罚依据必须法定。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确定相对人是否构成违反行政法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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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而且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范本身应合法。违背法定设定权的法律规范,不能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2)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法定。享有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权限,否则处罚行为无效。

(3)处罚程序必须法定。作出处罚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完备、合法。因而“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

答: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是同一个行政机关还是几个机关都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一事,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即符合同一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一原则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两次以上罚款。即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在适用这个原则时要注意: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给予两次罚款;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也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该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不同种类的处罚。这种处罚也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如某商店卖假酒,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8000元,几天之后工商局检查,发现商店仍然在卖假酒,工商局进行了没收假酒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4)行为人有数个违法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而且行为人只追求一个违法意图,那么直接实施违法目的是主行为,为实现这一目的的创造条件或进行辅助的是从行为,这就是牵连违法行为,对于这种牵连违法行为,在处罚时以一事处理,就是从一重事处罚,即根据相对人违法情节,选择处罚较重的那部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在该处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3.工商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

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凡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2)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3)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工商行政强制设定的法律规定。

答:(1)工商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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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除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以外的其他工商行政强制措施。

(3)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工商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的范围作出扩大规定。已经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

(5)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6)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反权限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国务院予以撤销。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国务院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5.工商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

答:(1)工商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主体在我国有两种形式,即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强制执行是工商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行为。

(2)工商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已生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或法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工商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实现。

(4)在执行条件上,工商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或法定的义务为前提。 五、案例分析题(10分)

答:(1)首先确定被告行为的性质。被告扣押原告药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两种。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约束与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本案中被告扣押原告药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假冒制剂的出现,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从而针对原告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性措施,该措施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可以受理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因此原告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超越职权。被告的行为超越职权。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采取限制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否则就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德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本案中对原告制剂的管理,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而工商局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范围为“城乡贸易市场”和广告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扣押原告的药品的行为属于事项上的越权,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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