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委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期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后,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9、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劳动人事干部局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道之日其计算。”
10、派遣(报到)证记载的派遣(报到)时间与《转正定级表》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即以单位的起薪为准。
11、参加工作时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有关精神,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可依据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12、选聘为大学生村官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有关精神,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大学生村官,应视为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间可按其到基层报道之日确定。
13、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劳动合同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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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前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14、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1991年4月15日至2002年11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1991年4月15日施行)中第八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2002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施行)中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对于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其他情况,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对手续齐全、程序合理的,可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予以确认。对续办手续、空挂其名、未到岗工作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15、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按照《兵役法》规定:“军人服役年限计算委工龄”。未满18周岁参军入伍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从批准其参军入围时间算起。
(三)关于入党时间的审核认定
1、中共党员的必须有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如无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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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党员入党时间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具体如下:
①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②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
③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
④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注:若上级党委审批时明确具体入党时间的,则以该时间为准。
2、未满18岁入党的,入党时间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精神,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应对未满18岁入党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其入党时间的认定由省级党委组织部负责。
3、对党员身份造假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厅[2014]33号)41条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人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4、干部加入民主党派的也应有相关的材料,无材料的不予承认。
(四)关于学历的审核认定
1、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必须要有相关学籍档案材料,无学籍档案或相关资料不完整的一律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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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学历学位材料
①中专:中专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 ②本、专科: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报名表、高考政审表、报考志愿表和高考成绩单、高校学籍登记表并附学习成绩表和高校毕业生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③硕士研究生: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和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④博士研究生:专家推荐书(2份)、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2)特殊情况
①大学普通班: 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 ②国(境)外学历学位: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制件、学习成绩单,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习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③党校学历:
大专、大学:学员成绩表、毕业学员(登记)鉴定表或学历证明。
党校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考核登记表、在职研究生班毕业学员登记表。中央党校研究生一般有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情况表、毕业学员政治思想情况评鉴表和学员党性锻炼小结。
2、如何区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中央一贯要求干部选拔任用不唯学历。在干部工作中,为便于管理,将干部的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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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予以区分。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区分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如下: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其他情况,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 ,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通过参加全日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2)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3)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4)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
干部在国(境)外、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在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掌握。
(五)关于经历的审核认定
1、对干部经历的审核认定,要重点审核干部的工作和任职经历是否真实。干部人事档案中凡含有履历情况的档案材料所记载的个人工作经历应当保持一致,凡有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人事档案中重要的标志性材料,如转正定级材料、任免材料等加以确定,特别是干部的任职经历必须以《干部任免审批表》为准;干部各阶段经历必须连贯,严禁出现干部经历“空白期”。
2、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主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干部政策和任用程序。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没有履行干部任用程序、没有党委(党组)研究会议纪要的,不予认定。对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六)关于干部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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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转干、录干人员的干部身份,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劳人干字[1982]14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3]2号、劳人干字[1983]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等文件规定,审查转干、录干审批是否真实有效,有疑问的应查找批准单位的批复文件或其他依据材料。
2、对干部(公务员)身份及其职务造假的,根据《公务员法》第101条的规定精神,对干部(公务员)身份及其职务造假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惯例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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