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覆盖层厚度的规定,有少许不同,轨枕下1.8m,铁路接线范围内其它表面或距排水沟沟底距离为0.9m,对输送易挥发性液体的管线则为1.2m;公路路面1.2m,边沟0.9m,存在差异。
表8.2 油气管道与铁路、公路、其他管道交叉时的间距(m)
铁路 相关规范 交叉夹角 (度) 夹角宜为90,特殊不小于30 覆盖层 (m) 路肩:1.7 边沟:1.0 路肩:1.7 边沟:1.0 轨枕:1.8 边沟:0.9 公路 交叉夹角 (度) 夹角宜为90度,特殊不小于30度 覆盖层 (m) 路面:1.2 边沟:1.0 路面:1.2 边沟:1.0 边沟水渠:1.5 路面:1.2 边沟:0.9 GB 50423 GB 50424 GB 50251/GB 50253 SY/T 0325 GB 50369 执行:穿越管段与桥梁的最小距离,穿越管段距离特大、大、中型桥不应小于100m(GB 50423),小桥为80m(SY/T0015.1)。水域穿越管段与港口、码头、水下建筑物或引水建筑的最小距离均规定为200m。
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供参考):
ISO 13623《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管道输送系统》,对于开挖法穿越铁路的管道,其管顶距铁轨顶部垂直距离宜最小为1.4m,用钻孔法或隧道法穿越时,该距离宜最小为1.8m。
九、油气管道跨越与其他工程安全间距
国内现状:
油气管道跨越技术标准主要有,GB 50459《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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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计规范》、SY/T 0015.2《原油与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跨越》等。相关标准对于油气管道跨越工程与通航河流、无通航河流、人行道路、铁路、电气化铁路的净高以及与桥梁之间的安全间距规定较为统一,不存在矛盾,见表9.1与表9.2所示。穿越水域管顶埋深见表9.3。
表9.1 油气管道跨越工程净空高度(m)
标准名称 通航河流 无通航河流 人行道路 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 5.5 5.5 铁路 6.5-7.0 6.5-7.0 电气化铁路 11.0 11.0 符合GB 大型:3 GB 50459 3.5 50139规定 中小型:2 符合GB 大型:3 SY/T 3.5 0015.2 50139规定 中小型:2 注:对于通航、无通航河流,指设计洪水位。
表9.2 跨越管道与桥梁之间的最小距离(m)
标准名称 GB 50459 和 SY/T 0015.2 管道类型 输油 输气 铁路 100 100 大桥 公路 100 100 表9.3 穿越水域管顶埋深(m)
类别 有冲刷或疏浚水域,应在设计洪水冲刷或规划疏浚线下 无冲刷或疏浚水域,应在水床底面以下 河床为基岩时,嵌入基岩深度(在设计洪水时不被冲刷) 大型 ≥1.0 ≥1.5 ≥0.8 中型 ≥0.8 ≥1.3 ≥0.6 小型 ≥0.5 ≥1.0 ≥0.5 用混凝土覆盖封顶,防止淘刷 备注 铁路 80 50 中桥 公路 50 50 铁路 40 50 小桥 公路 10 20 注意船锚或疏浚机具不得损伤防腐层 执行:执行这两个标准相关规定即可。
国外标准:
俄罗斯标准《干线管道设计规范》:管道跨越障碍物(包括冲沟和山谷)时,其跨越高度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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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冲沟和山谷时,管底或跨空结构至20年一遇水位的高度,不小于0.5m。
跨越可能有浮冰的不通航、不漂运木材的河流和大冲沟时,管底或跨空结构至百年一遇水位和最高浮冰面的高度,不小于0.2m。 跨越通航和漂运木材的河流时,上述高度不小于通航河流桥下净空设计标准和桥粱布置基本要求所规定的值。
在不通航和不漂运木材的河流上有木材和树根堵塞时,应视具体情况提高管底和跨空结构的高度,但距百年一遇的最高水位的高度不应小于1 m。
管道跨越公用铁路时,管底和跨空结构距轨道的距离,应根据ГОСТ 9238-83净空“C”的要求确定。架空管道边缘支架距下列各点的平面距离应不小于:路堤边坡坡脚—5m;路堑边坡路肩— 3 m;铁路边轨—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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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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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行政法规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 风景名胜区条例
[7]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3]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5]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6]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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