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财会制度(试行)》和《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向股东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 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经营性资产的发包、出租、转让等收益部分和其它相关的收入。合作社的净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和扣除各项支出、应纳税金后的剩余部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暂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
当年净收益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提取3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发展基金和其它事务性开支,剩余70%由股东红利分配。
3、经理事会会议决定,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调节股利的分配,实行以丰补歉。
4、对股东红利分配,首先支付集体的保底分红,确保下年合作社行政、社会性支出的需要,当所留可分配收益难以确保集体保底分红时,上述二项基金提留比例可适当降低。
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偷盗赌博、打架斗殴、违法占地、违章建房、占欠集体财物拒不归还、无故拒缴税费、不赡养老人等,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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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将作出暂停享受其个人的红利分配。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的股东红利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股权证书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股权证书遗失时要向合作社报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合作社为了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留和分红比例。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料的市场变故及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减收或亏损,则减发或停发当年的红利。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所辖区域内今后拆迁,如政策规定其宅基地补偿归个人时,合作社对原拆迁户宅基地如何处理,将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另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今后凡夫妻离异者的一方(嫁入的女方或男方),一旦脱离了本经济合作社组织的,将收回其享有股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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