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物业管理条例》讲稿提纲
一、2016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取消了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规定。 二、物业管理人 1、业主选聘的服务企业 2、委托的物业管理人 3、自行物业管理人 三、物业管理内容
1、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管理 2、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3、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4、维护相关秩序
四、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 1、房地产主管部门主管
2、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业主委员会
1、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2、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3、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4、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
作。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
1、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除老旧住宅区外,总面积不应少于三百平方米;
2、物业服务用房分处设置的,单处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的水、电、气、热应当独立调控与计量。
3、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应少于三十平方米。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
1、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车库、车位,计入容积率且未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业主附赠、出售、出租。 2、下列车库、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计入容积率且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
(2)未计入容积率,或者利用建筑物防空地下室、建筑物共用设备层建造、划定的车库、车位;
(3)占用小区道路、共用场地划定的车位。 八、前期物业服务费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房屋质量缺陷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约定。
2、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等级应当符合自治区的规定。
九、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十、业主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成员; (三)选择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人; (四)筹集和使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七)决定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工作报酬;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六项的决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的决定,需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物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十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临时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二、房屋装修规定
物业管理人应当就下列事项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 (一)装修施工的时间; (二)装修垃圾的处置与清运;
(三)电梯使用、共用部分临时占用等注意事项; (四)楼顶、窗外、阳台安装设施、设备、护栏等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 (六)违约责任。
十三、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内容: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以及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
(二)公共绿化管护;
(三)共有部分、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冰雪清除等环境卫生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救助等事项的协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