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物业管理条例讲稿(2)

2019-08-03 12:59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工作; (六)代收取的业主共有房屋、设施、车库(位)等使用费的账务管理;

(七)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八)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 (九)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鼓励物业管理人拓展服务范围,满足业主多元化生活服务需求。

十四、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物

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2、鼓励使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十五、物业费规定

1、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综合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人应当就完成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测算,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计费方式等。 4、政府在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户无法单独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保障户交纳物业服务费给予补助。

十六、物业费收取特别规定:

物业管理人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限制业主的水、电、气、热卡充值,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十七、物业管理人法律责任

1、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强制服务或

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规收取的收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的,或者限制为

业主水、电、气、热卡充值,影响业主生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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