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品牌管理制度(3)

2019-08-03 13:03

品牌管理制度

责任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须在第一时间上报集团公司组宣部并提出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集团品牌维护管理须从法律层面对品牌进行保护,确保品牌运营的可持续性。

(一)及时应对品牌侵权行为,制度品牌维护策略,处理品牌纠纷;

(二)进行集团品牌法律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组宣部协助法律事务部负责受理品牌侵权事件的投诉,并及时进行跟踪。

第三十五条 集团各二级成员单位均有维护品牌权益的义务,应加强市场监督,发现品牌侵权情况应及时取证,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组宣部和法律事务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A交运集团组宣部和法律事务部共同负责修订、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A交运集团董事会审批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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