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口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

2019-08-03 13: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人口发?2009?3号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的要求,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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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 方案 通知 抄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 抄送:区直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9年2月17日印发 (共印3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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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一)开展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 从2008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 (二)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在我区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三)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

2.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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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四)推行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依据相关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负责政策解释,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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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有关政策的衔接问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对目前已享受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应退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本方案规定执行。特别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于享受“农村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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