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口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2)

2019-08-03 13:10

力的,每年发入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与国家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衔接问题按?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有关政策适用的通知?(桂人口字?2008?53号)执行。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注销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一)资格确认 1.本人提出申请

要求纳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资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时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主申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在各自户口所在地申报。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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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夫妻双方每人填写三张表,),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材料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布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后的扶助对象名单以文件形式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务栏内公布扶助对象名单。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与全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同步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4.市级和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最终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委要对县级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上报材料复核后,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备案。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同步进行。

(二)资格注销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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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自治区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四、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五、特别扶助资金的来源

特别扶助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安排解决。

六、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一)特别扶助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与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代理发放协议,委托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代理发放。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扶助金通过自治区财政厅“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专户进行归集,委托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依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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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扶助金不计人家庭收人。

(二)特别扶助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管理和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委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七、特别扶助的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制度的工作。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每年进行一次制度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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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特别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特别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特别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将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特别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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