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1998]22号--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2019-08-03 13:23

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政发〔1998〕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和意义,提高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要组织好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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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性很强,要通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地税局、工商局和国有商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

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慎重行事,妥善加以解决。遇到涉及全局性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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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原则: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新老办法平稳衔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上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以上人员统称为职工)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上述范围内的离退休(养老)人员。

实行系统统筹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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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个体经营业主及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部门代征。劳动、财政、国有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职工目前按个人缴费基数的4%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二)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1.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 2.缴费比例: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5%缴费。其中,私营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1%缴费。缴费比例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直至国家控制标准(不超过缴费基数的20%)。

(三)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投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以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其中,11%记入业主个人账户,9%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2.帮工以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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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3.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其帮工投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按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6%缴纳,其中7%记入帮工个人账户,9%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业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相应降低,直至12%。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构成: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个体经营业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从1998年7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划入,个人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划入部分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3%;储存额利息。

3.1998年7月1日前,已经建立个人账户的,记入个人账户的实际储存额和利息予以保留,同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按缴费基数的16%计算,记账利率按此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1998年7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

4.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记账利率以复利计息。记账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每年上半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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