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轮换合同

2019-08-03 13:29

中储粮粮食委托轮换合同样本(试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中央储备粮轮换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将储存在 (地点)中央储备粮 (粮食品种名称) 吨的轮换工作事项委托给乙方,由乙方组织完成上述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工作,盈亏由乙方自负。

第二条 轮出的粮食

轮出的中央储备粮的具体情况: 品种 货位仓号 生产年限 数量 总计: 1

第三条 轮入的粮食

3.1.轮入的粮食须和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轮出的粮食品种、数量相同。 3.2.轮入到库的新粮生产年限、质量标准:

3.2.1.轮入粮食必须为 年生产的新粮,品质必须达到国标 (等级)及以上质量要求,具体质量指标要求如下: 。

乙方将粮食入库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检验,双方对验货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具备国家质检资质的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3.2.2.轮入粮食与合同约定有质量差异,但甲方同意接收的,增扣量和增扣价标准如下: 。

第四条 履行时间

轮出的粮食从 年 月 日起开始出库。轮入粮食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入库完毕。

第五条 费用补贴标准、支付时间与方式

5.1.付费标准: 方按人民币 元/吨的标准向 方支付轮换费用,总额为 元(大写 整)。

5.2.支付时间:如甲方付费给乙方,在乙方粮食轮换完成,经甲方按《中央储备粮库存验收办法》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其上级部门拨入的轮换费用补贴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如乙方付费给甲方,在乙方粮食轮换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给甲方。

5.3.支付方式:如甲方付费给乙方,在双方结清有关款项,甲方收到其上级部门拨入的轮换费用补贴款后,通过补贴专用账户,划入乙方

2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乙方开户行名称及账户见签署页。

如乙方付费给甲方,乙方在轮换结束后将相应费用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开户行名称及账户见签署页。

第六条 损耗标准和计量方法

6.1.损耗处理:轮换出入库所发生的粮食损失损耗由乙方负担。 6.2.计量方法: 。 第七条 担保条款

轮换实施前,甲方向乙方收取轮换保证金,待轮换完成且经甲方所属分公司验收合格后,甲方退还保证金。未保质保量完成轮换计划的,相应扣减保证金;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保证金的,乙方对超过的部分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合同执行期间,若保证金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进行相应调整,则调整方法为: 。

7.1.按买断价格支付保证金。

经甲方同意,根据出库时市场价格计算,乙方将本合同轮出粮食数量的总价款 倍,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一次支付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待新粮入库验收合格后,甲方退还给乙方。

7.2.乙方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可采取轮换实施前,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轮换保证金,保证金的标准为每吨 元,并按以下程序进行资金控制:

7.2.1.粮食轮出实行“审价制”,乙方先将轮出粮食的价格报甲方审核同意后,将货款汇入甲方在农发行开设的账户上,甲方根据收到的货

3

款开具相应数量的出库通知单,乙方按出库通知单的要求出库。

7.2.2.粮食轮入时,甲方凭乙方的检斤单、质检单据等入库凭证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审核无误后,再将货款支付给乙方农发行专户,乙方要保证货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尾款在轮入粮食全部验收合格后结清。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如果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或价格上升较快,致使合同履行的商业风险加大,甲方依据情势变更,有权提出中止合同的履行或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

8.1.2.甲方在粮食轮换期间,有权随时对乙方轮换出入库的粮食数量、质量、价格、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1.3.甲方在乙方轮换结束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轮入的粮食进行预验收,并配合其上级部门进行库存验收。

8.1.4.乙方违反约定,经甲方监督检查提出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8.1.5.甲方负责对乙方的轮换进行必要的指导,以保证轮换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8.1.6.在粮食轮换中,乙方不执行国家政策或操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致使轮入的粮食数量不实、质量不符,资金损失或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4

8.1.7.如甲方付费给乙方,甲方在分公司库存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轮换费用补贴及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和退还给乙方,结清尾款。

8.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粮食轮换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各类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8.2.2.粮食出、入库期间,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粮食数量、质量等统计工作,于次日将前一日出库(入库)的粮食数量、质量等情况报甲方。同时,必须真实、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并按双方约定的报送方式报送甲方。

8.2.3.在粮食轮换前乙方必须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轮换保证金。

8.2.4.粮食轮换出库前,乙方须按约定及时将相应货款汇入甲方在农发行开设的账户上,甲方根据收到的货款开据出库通知单,乙方按出库通知单的要求出库。没有甲方的“出库通知单”,乙方不得擅自出库。

8.2.5.在轮换结束后,乙方必须做好轮入粮食库存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甲方及其上级部门进行库存验收。

8.2.6.乙方保证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或经整理后符合中央储备粮质量标准,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8.2.7.乙方应配合甲方派驻人员的工作,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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