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财行2014-22 附件: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2019-08-03 13:42

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本级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本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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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轮船(不包 交通工具 全列软席列车) 级 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其余人员 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括旅游船) 汽车) 飞机 (不包括出租小其他交通工具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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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本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市外出差住宿费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到本市合浦县、铁山港区及涠洲岛旅游区出差需住宿的,住宿费省部级按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按每人每天47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凭据报销。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待报财政厅后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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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本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到区内出差及到合浦县、铁山港区及涠洲岛旅游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半天则减半发放。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本级各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本市合浦县、铁山港区及涠洲岛旅游区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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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出差结束后1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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