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明月山林场护林员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和国有资产,维护林场利益,根据《森林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职工中开展法制学习和普法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
二、“护林护场,人人有责”,全场职工都有保护本场资源、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如发现本场资源、财产遭到侵害破坏时,都有制止、报告、检举的责任,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总场林政科负责全场的护林防火的监督和检查。各分场应成立相应机构,并报总场林政科备案,负责辖区内的护林防火工作。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责任范围。加强与所在地乡、村等单位的联系,密切场乡、场村关系,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护林联防活动。
五、总场所属员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六、全场护林防火工作年度目标与任务
1、各分场杜绝发生林木被盗现象;幼苗被人、畜损害,每小班损害株数不得超过100株。
2、各分场年度森林火灾控制在0起; 3、各分场非法侵占林地案件控制在0起; 4、各分场无滥挖野生植物、滥捕野生动物事件;
5、各分场森林病虫害危害面积控制在500亩以内,防治率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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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护林防火工作档案建档规范,建档率100%。 七、总场林政科制度
1、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保卫企业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2、负责森林防火的宣传和应急分队建设,扑救森林火灾。 3、协助森林公安及其他司法部门查处有关案件和其他治安刑事案件。
4、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的山林、土地等权属纠纷。 5、总场林政科每月不定期抽查全场山场8次以上,查夜查岗8次以上,全年组织林政大抽查2次以上,每少一次扣林政科每人二天岗位工资,全年累计少3次以上扣林政科长一个月岗位工资。
6、负责对全场采脂山场的规划设计、生产安排、质量监管和清算结账。
7、做好总场护林防火设备、设施、工具等的管理及保养工作。 8、对全场林政、林地、釆脂、病虫害、森林防火等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和指导;负责林政管理经费的查验拨付,负责各分场林政股人员和护林员的工资审核。
9、对各分场林政、林地、森林防火等工作情况向总场领导汇报、反映;对违反总场《护林防火管理制度》的人员和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10、了解各分场林业生产和林政、林地等管理工作同职工或民工签订合同的情况。
11、了解分场林政、林地工作方面资金使用情况。
12、监督分场调整护林员岗位和护林员在位情况,向总场领导提出对分场林政员、护林员进行奖励的建议。
13、对各分场不称职的林政员、护林员提出撤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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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应付各类突发事件、扑救森林火灾,可在全场范围内调集人员。
八、分场林政股制度
1、分场林政股受总场林政科及分场双重领导,对两级负责。 2、负责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熟悉土地权属、山林界址,协助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保护国有林地以及所属的森林资源不被侵占损坏。
3、配合林业公安、总场林政科做好林政案件的查处和林政检查工作。
4、做好护林防火设备、设施、工具等的管理工作。
5、分场林政股应经常深入护林站、点,掌握护林员的出行动向和出勤情况,抽查护林员责任山场,每月全面检查一次。查夜查岗3次以上,每少一次扣相关林政员一天工资。发现被盗木应及时打斧印,开具三联单,照章处理,并将每次检查的情况详细记录。如一次未检或漏检5株以上被总场发现的,林政股林政员比照护林员赔偿标准的50%赔偿,并扣除分场分管领导当月的3天岗位工资。林政股接到护林员林政案件汇报后,限7日内调查处理并办结,全年林政案件查处率70%以上。重大案件应及时报案。
6、分场林政员实行分片挂点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对护林员及其管护的森林资源进行日常监管,督促护林员出勤和巡山,重点抽查核实上报林木被盗株数,并监督管护站长对护林员休假落实“一帮一”制度,不得出现空岗。
7、分场林政股应对本分场的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督查,发现林木被盗要及时处理,查清原因。如属护林员失职或离岗,要向分场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总场林政科备案。
①发生较大的盗伐林木、抢夺国有财产和森林火灾案,必须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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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要领导、总场林政科、森林公安局等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制止、初查;
②山场被盗后的遗弃木,各分场林政股应及时组织人员将其清理下山,力资由各分场根据具体情况结算,同时遗弃木的变卖款以及各类罚款必须及时建立台帐并报总场林政科。对新造幼林采取围篱防畜,场村联合禁约等措施进行管护,同时做到对辖区内其他毁林占用林地案件(指开矿、修路、葬坟、建房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否则罚款100元/起,经总场批准占用我场林地的,林政股必须监管用地情况。
③灾情报告应在火灾扑灭后24小时之内将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烧毁面积、损失等事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总场;
④每月8号前必须将上月各护林山场的林木被盗数、林政管理台账、护林承包考核情况报总场林政科,以便于抽查、核实;
⑤鼓励分场林政股建立护林联防点或情报员,并可依据举报的事实,给予适当奖励。
8、负责同林区周边村委签订护林防火联防公约工作。 9、负责本分场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建设,扑救森林火灾。 10、各分场每月25日前必须将次月分场场部、管护站、护林点的节假日值班人员上报给总场林政科。
11、制定本分场林政、林地、森林防火管理方案,建立分场林政、林地、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奖罚制度。
12、督促、检查、考评本分场林政人员工作。
13、负责对盗伐林木分子进行抓获和处理;对管护站已抓获盗伐林木分子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负责对本分场采脂山场的质量监管,并与承揽采脂方核对采脂株数,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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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负责重点森林防火期各管护站、护林队书写防火宣传标语、钉挂防火宣传牌及其它宣传方式。
16、对不称职的护林员有权向总场提出撤换的建议。 九、护林员制度
1、护林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管护站站长(或管护组组长)的统一安排,熟悉所管护的山场面积、资源、界址等情况,负责钉挂护林防火牌或书写宣传标语。了解周边村镇的社会环境及人员动态,向村民宣传林政法规。平均每月上山巡护15天以上,如实记录巡山日志,并在工作去向牌标明,弄虚作假则扣20元/次。
2、护林员在驻地住夜平均不少于20天,少一夜扣10元/天,护林员第一次旷工全场通报批评,第二次旷工除通报批评外并按1:3扣工资,全年发现三次旷工则休岗一年。
3、护林员因工作变动、休长假、内退等情况,其护林的责任山场必须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记录由管护站长或林政股长和移交双方签字,移交内容有:责任管辖山场地名、面积、现状、偷盗情况等。
4、护林员必须严格遵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向单位报告,同时协助查处原因和肇事者。
5、发现盗伐林木情况,应尽力抓捕盗木者并向上级报告,如能抓获盗木者,送分场林政股,当次被盗林木免予处罚。
6、零星被盗木必须控制在基数范围内,并做好零星被盗遗弃木的清捡工作,超限部分应予处罚。
7、护林员应做好新造林山场的管护工作,防范人畜破坏。 8、负责本辖区内采脂山场的质量监管。
9、护林员如发现侵占本场林地事件应出面劝阻或制止,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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