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分场领导汇报。
10、发现在所属山场捕猎野生动物或采集野生植物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汇报。
11、护林员应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监管,发现疫情及时向分场生产股汇报,并合理安排时间配合生产科施放白僵菌。
12、遵守其他有关护林职责,若发现有损林场利益的事情及时制止并汇报。
13、护林员应积极协助业务部门做好防火线的检查验收工作。 14、护林员应积极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全场实行普遍护林与专职护林相结合的办法。森林管护制度应结合全场的森林经营方案、木材生产计划、造林规划等制定,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森林保护工作。
十一、建立一支素质高、责任强、业务精的专业护林队伍。各分场护林员编制,由总场林政科根据森林起源、树种、树龄、面积、集中连片程度、交通通信、护林难易程度等因素核定,一般按每个护林员守护天然残次林5000亩以上,杉木幼林3000亩以上,杉木中龄林2500亩以上,杉木成近熟林2000亩,湿地松幼林4000亩以上,中龄林3000亩以上,各分场可结合各自的情况和特点以及守护难易度,作适当调整,但不得突破编制和经费限额,全场专职护林员不得安排女员工担任,对交通便利的人工幼林山场可安排女职工兼职护林。
十二、实行“责任到人、划片承包、经费包干、奖罚分明”的护林承包责任制。各分场可实行以护林队(组)为单位的承包护林,也可以将责任山场直接落实到每个护林员承包,并签订护林承包合同,把护林效果与个人利益挂钩计酬。护林员工资经管护站站长审查,分场林政股检查验收后兑现。各分场定岗定员后,应将护林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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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员名册报总场林政科备案。
十三、总场林政科实行分片挂点制度,每月轮流至各责任单位进行重点抽查、核实各单位上报的林木被盗株数及罚没收入。分场林政股对本单位的护林、防火、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责任,每月应全面检查并及时上报,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和徇私舞弊。
十四、外单位或个人需征占用本场林地,应报经总场领导批准,并凭县林业部门批准的林地使用许可证签订林地转让协议。
十五、根据《江西省征占林地收费暂行办法》和安福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林地征占用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及安福县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结合我场实际,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
单位:元/㎡
永久性占用 项目 防护 林 30 80 40 特用 经济林 薪炭林 林 用材林 荒 地 30 80 40 20 50 40 25 60 30 15 40 30 20 50 25 10 30 25 其 它 20 50 20 10 30 20 临时性占用 防护 特用 经济林 薪炭林 林 林 用材林 荒 地 15 40 15 10 15 15 40 15 10 15 10 30 10 8 10 8 20 8 6 8 其 它 8 20 8 6 8 建房 开矿 货场 林区公路 20 修水库 其它 50 40 注:在省道旁边占用林地按以上标准增加30%,县公路旁边增加20%,林木及附着物补偿,另行面议。
十六、对依法批准征用、占用的林地,由总场统一收取各项费用。属查处侵占林地案件所收取的林地补偿费上缴总场后,可按比例返回给办案单位做费用开支。
十七、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各分场要认真抓好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各分场要对管护站、管护组、民工队层层签订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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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及周边村民的防火意识。通过宣传车、广播、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并与邻近乡、村,签订联防公约。
十九、各分场要严格抓好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规章制度。坚持“七不准”、“六不烧”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1、分场林政股每年九月初应将分场森林防火的重点山场划分出来,并明确责任人和拟出预防的具体措施。
2、分场在炼山造林时,分场场长应在生产用火前,对防火隔离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山场的实际地形地貌设计好点火方案,隔离带没有修好严禁点火。
二十、进入重点森林防火期,各分场要建立好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成立森林防火领导机构,组建扑火应急队,配齐修缮好扑火机具、交通和通讯设备保证完好状态,原则上高火险天气扑火队员不允许休假(调休可以安排雨天),扑火应急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二十一、重点森林防火期间,经常监督、检查管护站、护林点的防火值班情况,发现火情及时汇报及时处置,总场林政科要不定期对各分场检查值班情况,发现问题报总场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
二十二、森林防火实行责任追究,各分场发生森林火灾后应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凡属思想麻痹、扑救不力、玩忽职守、指挥处置不当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各分场森林防火应急扑火队无条件服从总场统一指挥,应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凡不服从指挥或参与扑救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2、人工林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达15-100亩的,管护站站长、护林员扣发当月奖金及岗位工资;受害面积达100-300亩的,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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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下岗,管护站站长撤职,分管领导向总场写出书面检讨;受害面积达300亩以上的,分场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处分,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3、管护山场林龄在五年内的幼林发生森林火灾,按800元/亩的标准区分不同情况扣赔:
①火灾起因是由外单位山场森林火灾蔓延过来的,按上述烧毁林木赔偿标准的10%核减护林经费。
②火灾起因是由林农生产用火引起的,按上述标准的20%核减护林经费。
③火灾起因是由本分场因生活、生产用火不慎引起的,按上述标准的30%核减护林经费。
二十三、不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抢险以及制止严重盗伐林木、侵占林地、毁坏企业财产等行动的企业员工,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拒绝参加的一律从严处理。
二十四、林政管理方面。分场林政股如未及时清理山场被盗遗弃木,经检量后,按场林木销售指导价扣除其分场护林经费。不及时上报被盗林木登记表和林政管理台帐或从中弄虚作假的,每人每次罚20元。未及时安排好护林员休假替岗造成空山的,每次罚50元,造成后果还应追究责任。
二十五、护林成效验收办法:总场林政科科员每月应对各自挂点的单位,进行护林成效检查验收。发现山场上林木被盗要认真清点被盗株数,检量地径,并开具“林木被盗清查单”,分场林政股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盗的林木进行赔偿,赔偿款在拨付护林经费里扣除。
1、林木被盗(护林员)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①林木被盗赔偿标准: 单位:CM,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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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径 标准 树种 杉木 一类杂木 珍贵树种 普通阔叶树 松树 10CM以下 11~20CM 21~30CM 31CM以上 15 150 10 5 30 300 20 10 50 600 40 20 80 1000 60 40 ②毛竹被盗赔偿标准:1尺以下3元/根,1尺以上6元/根、竹笋2元/棵。野生保护动物遭猎捕30元/起。
③、新造幼苗人、畜危害造成死亡、缺顶或劈枝、剥皮的每小班不超过100株,每超1株按0.5元/株赔偿。
④、林木被盗后护林员未发现,被总场林政科巡查发现的,该护林员按以上赔偿标准的3倍,挂点林政员按赔偿标准的2倍,林政股长1倍赔偿;监守自盗的除按4倍标准赔偿,责任人下岗一年。
2、林木被盗后护林员及时发现并清点了株数的,按上述标准的20%扣除该单位的护林经费。
3、林木被盗后,护林员及时发现并追回了木材的免于赔偿;林木被盗去一部分,一部分清理回分场的,被盗林木按20%扣除该单位的护林经费。
4、护林员发现山场林木被哄抢,但无法制止的,应及时报告分场林政股,并向森林分局报案,该次被盗林木可以免赔。
5、管护山场的林木被人为严重劈枝、剥皮,未能查处的,按如下标准扣护林经费:
①湿地松:1元/株。②马尾松:2元/株。③杉木:3元/株。 6、管辖山场的幼林(未成造林)被人畜严重损害,按每株1元扣赔。
7、管护山场的湿地松未经批准被偷割松脂的按1元/株的标准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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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违反采脂技术规程,损坏树木的按0.5元/株扣赔。
8、管护山场的林地被他人或外单位改变用途或侵占,未上报的按1元/M2扣赔。
9、发生较大的盗伐案或其他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火警火灾隐瞒不报,发现一次罚100元,因此而延误时机造成损失,酌情赔偿。
二十六、奖励办法
1、护林员原则上不能对盗伐者直接进行处罚,应交由分场林政股处理。护林员在山上抓获了盗木者(年龄16岁以上,神智正常),经处理后,可将罚款按一定比例奖励给护林员。
2、各分场收缴的林木补偿费必须开具总场规定的统一的票据,并上交计财基建科。由总场按比例返回分场,分场可以用于支付护林费和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分场自定。
3、分场护林员、林政股人员缴获非本场被盗木材,可按一定的生产力资付给参与者。
4、护林员对自己管护的责任山场,管护成效明显好于上年的(被盗林木同比上年少80%以上),分场应该在节余的林木补偿费中拿出部分资金奖励给护林员。
5、在保护森林资源斗争中和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和精神嘉奖。
6、总场林政科查处林政案件所收取的林木补偿费,可按50%返回给总场林政科做办案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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